本文作者:海關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律師孫國東。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出處。
海關稽查,是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其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執法活動。在海關稽查過程中,企業既有配合的義務,同時也有相應的權利,本文海關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律師孫國東對此進行疏理,并予以闡明,方便進出口企業做好海關稽查應對及風險防范。
一、要求海關稽查人員回避的權利
海關設立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對稽查執法的人為干擾,有利于公正執法。根據海關法,海關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在稽查中的回避分為海關稽查人員主動回避以及企業申請回避兩種情形。
為了保障海關稽查的順利進行,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被稽查的企業遇到海關稽查人員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情況,海關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律師孫國東建議,企業可以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二、要求海關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權利
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海關應當予以保密。海關和海關工作人員執行海關稽查職務,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業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權益。
海關稽查事項往往涉及企業的商業秘密,尤其是價格、歸類、客戶、專有技術資料等。企業在配合海關稽查的前提下,為了有效保護商業秘密,可以就商業秘密事項進行專門提醒(書面),要求海關予以保守。
三、要求相關稽查活動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
海關稽查,無論是例行稽查,還是專項稽查,都會要求企業予以配合,并提供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必要時提供說明;海關還會對于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所設置、編制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進行核查,核實其記載進出口事項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性。海關發現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采取該項措施時,不得妨礙被稽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海關對有關情況查明或者取證后,應當立即解除對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查封、扣押。
海關稽查采取的查封、扣押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措施,如果存在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查明、取證后沒有立即解除對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查封、扣押等情形的,海關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律師孫國東提醒:企業可以提出申請、提交報告,要求解除相關措施。
四、要求解除查封、扣押進出口貨物的權利
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嫌疑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封、扣押有關進出口貨物。經海關稽查排除違法嫌疑的,海關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在海關稽查過程中,企業的配合非常重要,及時向海關提交材料、進行說明是其義務,也是其權利。對于可能涉嫌違法的事項,也要積極努力地去進行解釋、闡明,力爭通過海關稽查請及時排除違法嫌疑。在排除違法嫌疑的情況下,可以及時提交申請,要求海關解除查封、扣押。
五、委托會計、稅務等機構作出專業結論的權利
海關稽查是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其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執法活動。因此,海關稽查是通過核查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來實現是否合法、真實的結論的。
既然海關稽查是通過核查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來實現是否合法、真實的結論的,那么被稽查企業同樣可以通過會計、稅務等方面的第三方專業機構作出專業結論,以專業的結論來支持自己,形成有利的辯解。《海關稽查條例》也明確規定企業可以這樣做。
六、就海關稽查報告提交反饋意見的權利
根據海關稽查流程,海關稽查組實施稽查后,在作出海關稽查結論之前,海關稽查組會向海關報送稽查報告。稽查報告認定被稽查人涉嫌違法的,在報送海關前應當就稽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見,被稽查人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海關。
按海關規定,稽查報告如果認定企業不存違法嫌疑的,稽查報告就無需征求企業意見,只有在稽查報告認定涉嫌違法的事實的情況下,才會要求企業反饋意見。被稽查企業在收到稽查報告后,對于涉嫌違法事實的認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圍繞“涉嫌違法事實”開展調研,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意見。
七、對稽查結論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海關應當自收到稽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海關稽查結論并送達被稽查人。海關應當在稽查結論中說明作出結論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權利。海關稽查結論是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實質性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因而,海關稽查結論是可訴具體行政行為。被稽查企業可以對稽查結論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被稽查企業應當在收到稽查結論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收到稽查結論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八、就稽查補征、追征稅款提起法律救濟的權利
經海關稽查,發現關稅或者其他進口環節的稅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被稽查人補征;因被稽查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征。被稽查人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依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海關通過稽查得出企業應當補征或追征稅款的,將作出征稅決定、出具海關稅款繳款書。被稽查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的,屬于復議前置。被稽查企業對征稅決定不服,應當先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于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提出控告、申訴的權利
根據海關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海關和海關工作人員執行海關稽查職務,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被稽查企業認為海關和海關工作人員執行海關稽查職務時有違法、違紀現象的,可以依法維權,并提起控告、申訴。
作者:孫國東,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15年海關工作經驗,23年海關律師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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