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地主階級是在社會具有一定的經濟條件之后才產生的,在中國古代,它不僅與鐵制農具、養牛等社會生產力相適應,而且與土地私有制、個體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相聯系。這是一種符合經濟規律的歷史現象。秦朝的地主階級生活在一個特殊的時代,因此與其他時代的其他地主階級相比,他們有許多獨特的特點,特別是當時軍功地主的興起。
在奴隸制向封建主義過渡的長期過程中,地主階級作為一個新興階級,需要創造盡可能多的政治條件來強化自身并使其制度化。封爵制度起源于春秋時期,在戰國時期得到不同程度的實行,是商鞅變法確立的,是在地主中形成和培養軍事成就的一種政治制度。
一、秦代的賜爵制度
秦國創立軍功制,目的是為統一戰爭服務的。由于其爵級層次眾多,能夠最廣泛地激勵大家發揮自己的力量,上自將相大臣,下至百姓士卒,都有立功受賞的機會。而獲爵的標準,唯一的就是建有戰功,賞賜則不尚虛榮,一概落實在土地稅邑等的授予與官職地位的升遷上,他們或者成了地主,或者變為各級官吏,從而滿足了廣大將卒的共同欲愿。
秦代的地主階級,最大的特點便是以軍功地主為主,而軍功地主的最大特點也即他們在整個秦代地主階級中數量較多,所占比重較大。秦白商鞅變法以來,實行賜爵制度,培植了大批的軍功地主。在社會形態更替時期,以土地賞賜給立功和有勞者,這與新興地主階級的需求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也與封建經濟體制相適應。
在奴隸社會,奴隸主的需求著重在奴役人身,即希望獲取更多的奴隸,在封建社會,地主的需求則主要是生產資料的占有,更多的土地是他們最大的希望。封建經濟體制正是建立在這一基礎上。商鞅提出“民不得無田”的理論觀念,實際上正是封建經濟的突出反映。
當時秦欲鞏固封建制和統一全國,建立中央集權的帝國,就必須富國強兵。富國之道在于重農盡地利,強兵之道在于賞功勞賜土地。所以,秦國采取了賜爵制度,培植了一大批軍功地主。他們首要的特點就是承認私有土地存在的事實。
《搖律》記載:“其近田恐普及馬牛出食家者,縣裔夫才興有田其旁者,無貴雙,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
在苑囿近處有私人的田,田主人有貴賤之分,川了多少之別,為了防止苑囿內的獸或馬牛吃了私山上的莊稼,縣貴夫應組織田主,以私田數量的多少為標準,課各田主出人筑土圍子。
故秦自商鞅變法以來,除了部分人是通過其他途徑,例如購買、繼承、墾荒、巧取豪奪等獲得土地外,大部分新上升為地主的人,獲得土地的方法都是軍功或勞績,也即通過賜爵制度獲得。
根據《商君書·境內篇》,立一等軍功,可賜爵一級,獲土地一百畝,住宅地九畝。另外,還能獲得勞力一人,即獲爵一級,便“一除庶子一人”。獲爵越多,所獲上地、勞力越多,也就成為地主階級中的一員。當時戰爭頻繁,立功者多,賜爵踢土地也多。
秦的賜爵制度規定有高低爵之分,低爵者當然只能是中、小地主,甚至是自耕農。因為一些有爵者原無土地,或者原有上地不多,獲爵一級也只受百畝土地,低爵者在有爵者中是多數,而爵位越高,人數越少,形成金字塔式的結構。軍功地主在秦代整個地主階級中占較大比重。
二、軍功地主的特權
軍功地主享受的各種特權頗多,其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較同層次的非軍功地主要高。兩者之間,由于同是秦代地主階級的組成部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有著許多相同之處,又由于所享受的特權不同,又存在著不少區別。在秦簡中,軍功地主與非軍功地主的區別,反映在四個方面。
其一,選官優先權。秦的賜爵制度本來就具有爵與官合一的特點。不過,官有員而爵無員,做官者往往有爵,有爵者卻不一定皆為官。秦簡中出現的各有爵者,例無職稱,雖不能就此斷定他們都未擔任官職,不過其中不少未曾擔任,則是可以知道的。如《封診式·膠妾》中的“某里公士甲”,便是“某里五大夫乙家吏”,而非政府官員。
《韓非子·定法篇》記載:“商君之法日‘,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
在這種候選人較多的情況下,任免官吏時,有爵者便比無爵者享有優先權。在任命官吏中的“佐”時,士伍只有壯年才能擔任,新傅年輕者不行,但有爵者則不受此規定的限制,特意指明的只限制士伍。在此,有爵與無爵顯然便有區別了。不過,當時任佐、史一類低級官吏的人中,也了川午多無爵者,擔任佐史的人,有爵者與無爵者皆有。
其二,搖役復除權。根據秦簡所記載,秦官府向人民征收各種田租賦稅和征發各種搖役。秦簡中征發的搖役,標準很復雜,名堂也多,田租賦稅和搖役,不僅一般人要負擔,中、小地主也同樣必須負擔。但是,軍功地主則享有一定的豁免權。秦的賜爵制度是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合一的制度,獲爵者既蒙賜與土地、勞力,又有復除役的特權。
其三,降免刑罰權。有爵與無爵犯同樣罪而在處罰時有區別,有爵者可以爵贖已罪或親戚、或為官府奴隸“隸臣妾”者,等等,在秦簡中有許多反映。
其四,高爵者顯要的社會地位。據《史記》卷《商君列傳》,當時規定“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所占土地數量的多寡,以“尊卑爵秩等級”為準,可見有爵的軍功地主,特別是高爵軍功地主顯要的社會地位。秦簡《搖律》便將苑囿近處的田主以田的“少多”分作“貴賤。
秦簡反映出這些人常常“匿戶”、“匿田”,正是董仲舒所說“田連仟佰”,“擷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的“富者”、“豪民”。在統治機器中,他們占據重要地位,發揮巨大作用,控制著政權,是所謂“宦者顯大夫”。可見高爵者有十分顯要的社會地位。
三、非軍功地主和有爵無地者
秦代與軍功地主并存的還有非軍功地主,在秦簡中也充分反映了出來,形成軍功地主與非軍功地主并存的特點。秦代存在許多非軍功地主,他們與軍功地主并存,組成秦的地主階級。他們也享有一定的權利和地位,尤其是在經濟方面,如蓄奴、私有土地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人身安全受保護等。
秦代賜爵制度規定賞爵一級,賜給一百畝田和九畝住宅地,以次類推。獲爵高者,或原有土地多者,或另有他途獲得土地者,便進入地主行列,如果獲爵者原無土地,或土地不多,爵級又低,便進入白耕農階層。所以,秦代立有軍功或因勞績而獲賞爵級者,并不一定都成為地主,而因多種因素仍是普通農民,甚至還可能受人役使。
《商君書·境內篇》記載:“高爵罷,無給有爵人隸仆。”
有爵者,特別是其中低爵或罷爵者,可能被人所役使,他們的身份有可能是奴隸,只有高爵者罷爵后受法律保護,不為人隸仆。同時又說明立功勞受爵者常因各種原因罷爵,因而不能上升為軍功地主。佐、史之類的小官吏也有私卒,傲高爵者或較高職位官吏的“家吏”、 “私吏”、“私卒”,證明有爵者并非都是地主。其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不會太高。
秦代立功者若有以下四種原因,便不能成為軍功地主一是歸爵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二是“隸臣妾”立功而歸公士爵免妻為“隸妾”者,三是“工隸臣”由于手工藝技術較好,官府作坊不可缺少此人,立功仍令為工者,四是有罪者,包括已獲爵歸爵以免刑和尚未受其賜及爵者。
因而,秦代立有軍功或勞績者,不一定都能按賜爵制度的規定受爵級和土地,受了爵級者也并非都能成為地主,享受軍功地主所能享受的政治、經濟等特權。
結語
上述秦簡所見秦代軍功地主的特點,并非其全部特點,但僅此數項,也使我們認識秦代的階級結構與階級關系、秦代地主階級的階層構成與矛盾、土地所有制形式、社會經濟狀況等,有了可靠的依據。因而,對于秦簡所見秦代軍功地主的特點加于更深的研究,是有重要意義的。
參考文獻:
[1]班固,《漢書》.
[2]司馬遷,《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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