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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員工時,經常會以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將其解除,但是一般被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以至于公司需要支付員工違反解除賠償金。那么為何員工確實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將其解除卻不被法院支持呢?
經典案例
甲于2018年6月11日入職A公司,任市場策劃主管,雙方簽了為期三年期的勞動合同。2020年受疫情影響,A公司無法正常經營,于是要求公司員工停工待崗。2020年3月,A公司通知員工復工,但是通知甲繼續(xù)待崗。
甲與公司溝通復工,認為公司目前已超過 80%的員工都已復工,公司稱暫需甲繼續(xù)待崗。2020年3月18日甲回A公司堅持要求返崗復工。A公司認為甲未向公司報備擅自進入公司辦公場所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疫情防控期間辦公場所的安全秩序,嚴重違反了A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規(guī)定,故A公司將甲予以解除。
甲認為A公司存在惡意不讓其復工,以此手段逼迫甲自動離職,其并未違反公司制度,A公司的解除違法,故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支持了甲;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甲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返崗復工的行為,是因A公司大部分員工已返崗上班,甲要求上班的主觀動機不構成惡意;另外,A公司對于甲擅自闖入公司要求返崗的行為,未依據《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對甲采取批評教育、警告等層級較低處罰手段,而是直接采取解除合同的層級最高處罰手段,程度明顯失當。故A公司解除與甲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風險提示
公司以員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需綜合考慮員工違反制度的動機即主觀是否是故意、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是否已進行層級較低處罰手段等。若員工行為主觀不存在惡意,對公司未造成較大影響,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依據不足,屬于違法解除。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避免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員工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存在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
對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首要問題是存在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為依據,公司才能根據制度的規(guī)定對員工作出處罰或解除。規(guī)章制度有效在于,其一內容的合法性,即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二,程序性合法,即制定規(guī)章制度時需要經過相應的民主公示程序,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最后告知員工。
2、判斷員工行為是否達到“嚴重”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還需要員工的行為達到嚴重的程度,尚未達到嚴重程度或者僅是輕微的過失,公司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員工一個月遲到了兩次或者曠工1天,就直接解除屬于違法解除。那應如何判斷其行為是否達到嚴重程度呢?首先判斷員工的主觀過錯,可以結合員工的違章次數(shù)、是否經用人單位多次勸阻無效等情形認定。其次是員工的行為是否給公司造成損失、造成損失的大小、是否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等。
3、公司解除需有效舉證
若公司認為員工的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應有效舉證規(guī)章制度已經過相應的民主公示程序相關的文件、向員工告知的郵件等,以及員工行為給公司造成的影響及損失等,但有些公司認為員工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卻無法舉證,則會被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主張的損失并無法具體量化,且尚不足以認定已經達到嚴重程度”。員工違紀,還可閱讀《》【勞動法研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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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yè)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yè)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yè)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guī)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yè)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guī)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yè)、口腔醫(yī)療業(yè)、物流業(yè)、制造業(yè)、傳媒業(yè)、租賃服務業(yè)、住宿餐飲業(yè)、軟件與信息技術業(yè)、珠寶首飾業(yè)……等行業(yè)企業(yè)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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