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在上班時間員工一般都會在其工位上,但是也會存在開會、跨部門溝通或是去洗手間等情況,有些公司為避免員工擅自離崗,故而規定員工不在工位等于無故脫崗屬于曠工,累計達到3日的,公司可以此為由將員工辭退,那么該規定合法嗎?
經典案例
2019年1月甲入職A公司,工作崗位為財務主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甲入職時書面簽收了包括員工考勤及假期管理辦法在內的規章制度,并承諾遵守。制度中規定工作時間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為脫崗。該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也均對曠工的后果進行了規定或約定。
2021年8月17日,A公司向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甲脫崗時間累計36.34小時,全年累計曠工已超過3日,根據曠工超過3日即解除勞動規定,公司決定解除與甲的勞動合同。
甲不服,認為自己在職期間未有曠工、擅自離崗的行為,所有未在崗情況都得到了公司的批準,且經常遇到開會、接收文件、為其他部門提供協助等情況。此外,在所謂的“脫崗”期間,也仍在工作,有郵件、微信記錄等可以證明。于是甲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申請被駁回。甲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員工工作期間會與其他部門或人員進行溝通,不可能時刻待在工位處,公司未證明給甲安排工作時其不在崗及未及時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也未證明在甲脫崗曠工時,公司對其進行過提醒或警示,并針對脫崗曠工時長與甲進行核實或確認,而是直接將甲解除的行為不妥當,所以A公司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11.6萬元。
風險提示
公司以員工脫崗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證明員工存在事實上的曠工,并達到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才能解除。如公司未經核實或確認,僅僅以員工未在工位上就判定員工擅自脫崗,并解除勞動合同存在違法解除的風險。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以員工擅自脫崗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如何避免違反解除呢?我們建議:
1、在員工手冊中對脫崗曠工進行規定
什么情況下脫崗屬于曠工,脫崗多久算曠工,公司應在員工手冊中定義清晰。如員工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離崗時,應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員工在公司規定的正常工作期間,未經批準而擅離職守的構成擅自脫崗,包括但不限于未請假或請假未批而擅自離崗、請假期滿后未及時續假而逾期未上崗、不滿單位人事安排而擅自不上崗等情形,達到相應天數后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將脫崗情形規定清晰后,公司在解除員工時才有據可依。
2、及時核實員工的脫崗行為,并讓員工確認。
公司若發現員工有“未在工位”的脫崗情形時,應當及時與員工核實、確認,因為可能員工存在跨部門、單位的工作交流、臨時外出辦公等情況。公司千萬不能以員工未在工位就認為員工脫崗曠工。如與員工確認核實后發現員工確實存在脫崗行為的,公司再根據制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3、對員工擅自脫崗曠工的處罰應得當
公司在發現員工確實擅自脫崗后,對其處罰不應過于嚴苛,不能像A公司那樣直接將甲作開除處理。建議對員工的處罰按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處理,如警告、記過、嚴重違紀等,并在確認員工違紀后及時進行處理,一方面可以確認員工違紀的事實,另一方面,如員工經過多次處理后仍存在違紀情形,可判斷其行為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公司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違反制度解除卻被判違法還可閱讀《》【勞動法研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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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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