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務員確實不是什么新鮮事情了。不僅不是什么新鮮事,而且已經有比較久的歷史了。
實際上1993年出臺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里就已經提出了“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這是從法理上比較早明確聘任制。
而2002年,吉林省試點實行政府雇員制。
2005年的《公務員法》在公務員聘任制上,就實施范圍、錄用形式、勞動關系、薪資管理等方面作了進一步規定。2007年深圳和浦東新區進行公務員聘任制試點,之后延續到十幾個省市。
2011年,中組部和人社部發文《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就聘任制的試點給出指導意見。
2017年《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發布,既總結了近十余年聘任制的經驗做法,又修正了一些問題。
從這些不難看出,聘任制不是個新事物,而是個已經經過一定范圍內廣泛實踐的制度設計。放在現在,這個聘任制,為什么很多人關注?因為很多地方的聘任制現在給出的是高薪。
但是高薪對應的,也是高任務、高要求。比如江西南昌的這個公告里,聘任制開放的崗位基本都是經濟開發區里負責某一專業領域招商引資工作的。招商引資這類的事務,是有強KPI考核的,能者上,庸者下,因此很多地方公開聘任的,有相當一部分來自于這些崗位。
至于關于聘任制的管理,其實《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里就已經明確就這些人才的進、管、出作出明確要求,同時給聘任制定了性。其中提到:聘任制公務員的適用范圍是特定的,是拓寬公務員來源渠道的一種重要補充形式,不是用來替代其他來源渠道。
對于地方來說,聘任制公務員是一種從體制外補充高層次人才進入體制的渠道,但并不能成為全部。
對于地方組工部門來說,人崗相適也許是一種長遠的工作。
在關注到體制外高素質人才的同時,同樣也需要關注到體制內依然有些相同條件的人,還沒有被放到更適合的崗位上。
雙管齊下,也許效果也會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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