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師界朋友給我轉來關于江蘇省連云港市律師錢峰利用影響力受賄案海州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和網上關于該案件的幾篇評論和質疑性文章,看完后心里有一種隱隱的痛。
據北京澤博王興律師的微博:海州區法院對錢峰案的庭審持續九天。但對其指控其實并不復雜,兩起受賄罪的指控,一起10萬元,一起4萬;兩起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指控,一起是8.4萬,一起是200萬。
指控的10萬元受賄,是2014年錢峰因還房貸和女兒留學經濟緊張而向朋友借款,2017年就已經歸還。借時除了打借條,還特意讓朋友不要給現金而是通過銀行轉帳,還的時候也是轉帳,而且當時錢峰也沒有被調查,也沒有什么人被調查。
而指控的4萬元和8.4萬元受賄,雖然分為兩個罪名,但其實都是其在從單位出來后與他人合伙經營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分成。
最主要的是200萬元這一筆,錢峰退休后為某民營房地產公司接盤國企的房地產項目提供綜合法律服務,至2018年10月份,項目過戶手續完成,服務結束,雙方簽訂協議收取200萬元服務費用。現在指控錢峰利用影響力為企業謀取了“不正當”的稅收優惠,200萬元是賄賂款。但整個服務期間內,企業是自主申報納稅。
錢峰認為應當適用“轉讓在建工程”的稅目而不是“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并就此意見與國稅系統的工作人員進行了咨詢溝通,錢峰退休前系地稅局普通職員,與這些人也沒打過交道,甚至都不認識。這些工作人員有的覺得錢峰說的有道理,有的則不認同。但企業進行的自主申報,并不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使,稅務局也多次提醒自主申報,后果自負。
到了2020年,因為紀委發函,市稅務局開始稅務稽查,但關注的卻是土地價格的問題,對稅目則是經過多次集體開會研究,并請示省稅務局,找不到否定企業意見的明確理由,維持了企業申報的稅目,根據稅務局調整后的土地價格讓企業補稅。
2023年3月,錢峰已經被留置數月,應監委的要求,市稅務局再次作出決定,宣布2020年經集體研究的決定作廢,稅目由“轉讓不動產-在建工程”變為“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卻對如此調整的法規依據語焉不詳。而金稅系統給企業出具的《完稅證明》,竟然還只能是“整體轉讓在建工程”,稅務局不得已只能人工涂改,手寫成“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并把這歸結為系統問題。這些看起來都很不可思議,卻成為指控錢峰的主要證據。
因錢峰多次口述,連云港市海州區監察委的辦案人員趙衛國向劉海濤書記匯報案件,趙衛國稱劉海濤書記為“老大”,劉海濤書記見面關心趙衛國“瘦了”等情形。王興律師就此在庭審和微博中公開喊話,希望劉海濤書記澄清,但是沒有收到任何答復。
另據公眾號“清風正名”發表的題為“旁聽錢峰案:不得不提的三個疑問”文章顯示:錢峰律師原是連云港市地稅局稽查局的科員。據錢峰口述,其為人剛正不阿,既不阿諛奉承,也不溜須拍馬,工作之余就是學習,與同事也是淡淡的清水之交。其早早通過了注冊稅務師和司法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的三門,人稱系統內“三師”。但由于為人不夠圓滑,直到退休也沒有謀得一官半職,連最低級別的“股長”都不是,依舊是最普通的科員。退休后,錢峰以其會計、稅務、法律綜合知識,為企業提供綜合服務,用其獨到的見解為企業排憂解難。
2020年,錢峰已經退休兩年。在退休的兩年期間,錢峰做了不少綜合業務。在一起針對金海公司和賽特公司的業務中,連云港市稅務局紀檢組組長王中明,組織內部紀檢組倒查錢峰十年的業務,沒有查出任何問題,只好以錢峰在退休兩年內做涉稅業務,構成違紀想要處分錢峰。錢峰認為其不符合違紀情形,其提供的是綜合服務,不是直接從事稅務業務,當面硬剛王中明,告知王中明要按照法律辦事、應該把精力放在現有的公職人員身上,不要放在退休的老人身上。后錢峰將書面意見遞交稅務局紀檢組。紀檢組看到書面材料有理,無法以違紀處分,針對錢峰的違紀處分不了了之。但這一事件,似乎為本案的發生埋下隱患。沒想到違紀都不構成的事情,后來能變為違法犯罪。從來只聽說“數罪并罰”,沒想到還有針對同一件事情,處分不夠、犯罪來湊,變為實質上的“一事數罰”。
作者明理在廿三年微信公眾號發表的題為《錢峰案旁聽十問 |一場明暗交替、權力與權利的“斗爭”》:
一、熬鷹似的變相肉刑加以女兒威脅?(略)
二、堅守底線無用?趙某國有能力將“合法業務違法化”?
據錢峰陳述,即便經受熬鷹般的折磨,錢峰仍然堅守沒有向魏某行賄這一底線,他毫無遮掩地將自己所做包括法律、會計、稅務綜合的幾乎所有的業務悉數告知趙衛國。在錢峰被違法留置的第一個月內,趙衛國僅僅記錄錢峰口述的內容,但是不給錢峰簽字。卻沒想到趙衛國在將錢峰的銀行流水倒查二十年,沒有查出問題后,仍然稱“不信你錢峰是雪白大貍貓一點問題沒有”,明確告知錢峰,他有“將合法的業務違法化”的能力,并付諸實踐。直到一個月后,趙衛國找到具體如何“將合法的業務違法化”的“突破口”—— 錢峰的一個專業意見的提出,進而以此變造出半真半假的筆錄。錢峰無奈,在簽筆錄的同時留下暗記“與我說的不相符”。
三、錢峰的性格是原罪?(略)
四、一場飯局成了密謀的現場?(略)
五、八年前借五年前還,是“以借為名”的受賄?證人被威脅?(略)
六、是業務分成還是受賄?(略)
七、稅目爭議,是犯罪?還是“烏龍”?
據錢峰陳述,2018年企業需要完成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錢峰得知企業財務人員開具了“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發票后,明確告知財務人員,應當是轉讓“不動產-在建工程”。因為轉讓的是“項目”,包括土地、地上、地下建筑物,更有共有的建筑和開發指標。之后,錢峰專門前往江蘇省稅務局,向省稅務局的工作人員咨詢專業意見,省局口頭表示認可。這也與辯護人當庭提交的財稅方面的鐘教授的《專家意見書》的意見一致。
2023年,連云港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第1號《稅務處理決定書》,稱作廢之前認定的“在建工程”稅目的意見,改為按照“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稅目,在企業稅款入庫之時,開具了《完稅證明》,但金稅系統中《完稅證明》上仍然是“整體轉讓在建工程”!為此,稽查局又出具了《情況說明》,表示金三系統中沒有“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選項,其本想提請稅務總局運維,但運維時間長,因此在《完稅證明》上手改稅目后交給企業。但辯護人質證時稱,系統中一直是“不動產”,從2018年開始,一直到2023年至今從來不存在“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這一稅目的稅票。這一份《稅務處理決定書》多處違法,不具有可執行的內容,符合《行政訴訟法》中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是無效的的行政行為。
十、有沒有不正當利益?200萬是不是基于這個不正當利益的“好處費”?
公訴人和錢峰還有辯護人,都提到的一個詞——“不正當利益”。是否是“不正當利益”,需要以其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等作判斷。對此,辯護人提出一個問題--稅目的選擇,沒有任何一個證據證明錢峰的意見--選擇“不動產-在建工程”的稅目究竟違反了什么法律、法規、政策。而所謂的“多抵扣4000萬的增值稅”的參照對象也是不明的。有一個證據,是稅務局的一個部門寫的《報告》,說的是第一份2020年的稅務處理決定書調整價格違法,讓企業的土地成本調高,造成土增稅的稅款的巨額流失。省稅務局也對此開會表示不贊同。但是這份稅務處理決定書至今沒有被撤銷。究竟是什么原因?錢峰最初的庭審提到,劉海濤書記將2020年調整土地價格征稅一事,此作為政績向中紀委匯報,似乎得到了中紀委的表揚。但是省稅務局不贊同,好像還要求稽查局退出,但是為什么稽查局不退出?這種直管部門的專業問題,上級管不了嗎?紀監委的辦案人員、甚至是領導,對稅務業務到底懂多少?為什么錯誤的事情反而成了紀監委的業績?基于2020年對土地價格的調整,2023年進一步調整了稅目,按照錢峰和專家的意見,調整稅目又讓企業獲利,會造成國家稅款的巨額流失。
所以,“不正當利益”到底是什么?是誰導致的?錢峰所謂的200萬的收費,看起來金額很高,錢峰辯稱是一攬子服務的綜合費用,包括一個往來賬抵消的業務,似乎給企業節約了近億元的財務成本。不禁讓筆者感慨知識的價值。200萬的服務費究竟包括什么內容?能不能與稅目這一服務事項建立一一對應關系?
對此,中國法學會財稅法研究會理事、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訪問教授鐘瑞慶在《專家意見書》中稱:錢峰關于紫金公館應適用"不動產-在建工程”稅目的觀點,在稅法上是正確的。相反,連云港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在2023年的稅務處理決定書(連稅處[2023]1號)中將稅目改為“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則是錯誤的。
錢峰不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因為他所追求的按"不動產-在建工程"稅目課稅,不會給企業帶來稅負的減少,而是會帶來企業稅負的增加。但這一稅負的增加,恰恰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通過金稅工程所推進的規則,即房地產企業在轉讓項目(無論這項目開發至何種程度)時,都應該按“不動產-在建工程”稅目, 即“整體轉讓在建工程”征稅,而不應該適用“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稅目,以免一方面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另一方面又為稅企勾結創造巨大的尋租空間。可以認為,錢峰所追求的,是稅法上的合規性,而非企業稅負的最小化。
換言之,錢峰之所以堅持必須按“不動產-在建工程"稅目征稅,是因為這是現有稅法下的正確結論。相反,連稅處[2023]1號決定書,不僅在原理上是錯誤的,在結果上也是錯誤的,會造成國家稅款的巨大損失。因此,錢峰所追求的,不是法律需要加以懲罰而是應加以鼓勵的行為。
簡言之,既然錢峰并未為金海置業和嘉源置業謀求不正當利益,也就不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起訴書對錢峰的指控,只能說是因缺乏辦理錢峰案所要求的稅法知識(甚至是稅法上的常識)而產生的誤會,而且在法律上也是錯誤的。(文/老廣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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