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于2015年3月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駐廠員,月工資標準3萬元。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獎是否發放由公司根據整體經營狀況、員工個人工作表現等因素自主決定。”每年3月前后北京某公司發放上一年度年終獎,高先生接連五年領取了2016年至2020年的年終獎。
2022年,北京某公司以“年終獎發放屬于企業自主經營權、公司經營困難”為由,告知高先生不再發放2021年年終獎,雙方產生爭議后訴至法院。訴訟中,北京某公司未就年終獎的核算或企業經營狀況提供任何證據。
海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首先,北京某公司已連續五年向高先生發放年終獎,作為負有管理責任的用人單位,北京某公司應當就年終獎的具體發放條件、發放標準以及核算方式承擔舉證責任,但北京某公司并未就此提交證據,應承擔不利后果。進而,北京某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主張無需支付年終獎,但未就所主張的經營虧損情況提交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終法院參照2020年年終獎發放數額,判令北京某公司向高先生支付2021年年終獎2.5萬元。
【馮律評說】
去年做過幾十個勞動爭議案件都涉及年終獎,我對這類案件十分熟悉。
本案當中用人單位不發年終獎的理由不能說沒有道理,但是,道理需要事實和證據來支撐。
用人單位需要對年終獎的發放制度、發放條件等承擔舉證責任,對經營困難的事實也需要舉證證明。
但實踐當中,用人單位或者沒有完善的年終獎制度,或者出于保護商業秘密的考慮,不愿意提交有關年終獎如何評定的證據及證明企業經營狀況的證據,這就導致用人單位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律師說法
馮湃律師簡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