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訴稱,2023年6月9日,其騎電動自行車上班途中與張某駕駛的轎車相撞,致宋左脛骨等多處骨折,由此造成損失7萬余元。
此事故經交警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宋負次要責任。另,肇事車輛投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因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宋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4年4月7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立案審理。關于誤工費,某保險公司認為,需提供醫院病歷、銀行流水、傷者勞動合同、收入證明及誤工證明,如超過國家納稅標準,還需提供相關納稅手續。若,原告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僅同意按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計算(年27906元)。
宋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其中,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宋某出具了村委會證明,證實一直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閑暇時到縣城一超市打工。故此,應按按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年64909元)。
【判決】
2024年4月17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判定,宋某誤工費按按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
(陳少勇)
后記
然,保險從業人員認為,最初按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是因為該標準低,未提供任何證據使用該標準判決相對公平。而,近年來農林牧漁業標準已遠超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等行業標準。此時,對于未提供誤工損失證據的農民,仍舊一律按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其誤工費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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