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積薄發,啟行千里
不同于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億份裁判文書的“大而全”,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案例截至目前僅有3927篇,堪稱“小而精”。這些經最高法精挑細選的案例對理論與實踐有著極大的研究價值和指導意義。近期,筆者在辦理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相關案件的過程中,在人民法院案例庫里檢索到類案8件,其中指導案例3件,參考案例5件,前者主要涉及定罪,明確規定環境質量監測系統、企業機械遠程監控系統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DNS劫持”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后者則著眼于量刑中存在的疑難,譬如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的“經濟損失”,以及該罪在怎樣的情況下屬于“后果嚴重”。
一、哪些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一)指導案例102號:付宣豪、黃子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2018-18-1-254-001)
關鍵詞:刑事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DNS劫持 后果嚴重 后果特別嚴重
基本案情: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付宣豪、黃子超等人租賃多臺服務器,使用惡意代碼修改互聯網用戶路由器的DNS設置,進而使用戶登錄“2345.com”等導航網站時跳轉至其設置的“5w.com”導航網站,被告人付宣豪、黃子超等人再將獲取的互聯網用戶流量出售給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系“5w.com”導航網站所有者),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754,762.34元。最終兩名被告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裁判要旨:1.通過修改路由器、瀏覽器設置、鎖定主頁或者彈出新窗口等技術手段強制網絡用戶訪問指定網站的“DNS劫持”行為,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對于“DNS劫持”,應當根據造成不能正常運行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量、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時間,以及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影響等,認定其是“后果嚴重”還是“后果特別嚴重”。
評析:“DNS劫持”是指通過修改域名解析,使對特定域名的訪問由原IP地址轉入到篡改后的指定IP地址,導致用戶無法訪問原IP地址對應的網站或者訪問虛假網站,從而實現竊取資料或者破壞網站原有正常服務的目的。法院認為這種行為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被破壞、不能正常運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二)指導案例103號:徐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2018-18-1-254-002)
關鍵詞:刑事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機械遠程監控系統
基本案情:中聯重科在其“按揭銷售”的泵車設備上安裝了GPS信息服務系統,并約定如果買受人違約,出賣人有權采取停機、鎖機等措施。2014年5月間,被告人徐強使用“GPS干擾器”先后為鐘某某、龔某某、張某某名下或管理的五臺中聯重科泵車解除鎖定,并由此獲利45000元。最終,被告人徐強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裁判要旨:企業的機械遠程監控系統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違反國家規定,對企業的機械遠程監控系統功能進行破壞,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評析:本案的關鍵是判斷中聯重科物聯網GPS信息服務系統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計算機信息系統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而中聯重科物聯網GPS信息服務系統由遠程監控平臺、GPS終端、控制器和顯示器等構成,具備自動采集、處理、存儲、回傳、顯示數據和自動控制設備的功能。因此,該系統屬于“具有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通信設備與自動化控制設備”,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被告人徐強利用“GPS千擾器”對中聯重科物聯網GPS信息服務系統進行修改、干擾,造成該系統無法對案涉泵車進行實時監控和遠程鎖車,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破壞的行為。
(三)指導案例104號:李森、何利民、張鋒勃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2018-18-1-254-003)
關鍵詞:刑事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干擾環境質量監測 采樣 數據失真后果嚴重
基本案情:長安子站是國家環境保護部確定的西安13個國控空氣站點之一,每小時將采集、處理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發送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2016年2月4日,被告人李森利用協助長安子站回遷之際,私自截留子站鑰匙并偷記子站監控電腦密碼,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間,被告人李森、張鋒勃等人多次進入長安子站內用棉紗堵塞采樣器的方法,干擾子站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的數據采集功能。2016年3月5日,監測總站在例行數據審核時發現長安子站數據明顯偏低,發現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后公安機關將五名被告人抓獲到案。最終,各被告人均被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裁判要旨: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用棉紗等物品堵塞環境質量監測采樣設備,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評析:與上個案例類似,本案的關鍵是判斷環境質量監測系統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干擾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行為,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本案是否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后果嚴重”的情況,需結合干擾采樣行為所造成的影響來看。由于失真的監測數據已被用于編制環境評價的月報、季報。環保部在2016年二、三月及第一季度的全國74個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工作中已采信上述虛假數據,已向社會公布并上報國務院,影響了全國大氣環境治理情況評估,損害了政府公信力,誤導了環境決策。所以,本案五被告人干擾采樣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后果嚴重”要件。
(四)張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2024-02-1-254-001)
關鍵詞:刑事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分布式拒絕服務攻擊方式 DDoS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干擾
基本案情:自2007年12月4日至2008年1月8日,被告人張某通過拒絕服務攻擊方式(DDoS),對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北京某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UT網絡服務器進行攻擊,導致該公司位于廣州、天津、濟南、北京等地的UT服務器全面堵塞,無法對外提供網絡服務的總時長達數百分鐘,北京某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為此遭受重大經濟損失。2008年1月16日,張某被公安人員抓獲。經調解,張某與北京某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等就本案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一審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裁判要旨:行為人采用分布式拒絕服務攻擊(DDoS)方式,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張某DDos攻擊行為的定性。DDos攻擊是基于Dos特殊形式的拒絕服務攻擊,即利用一批受控制的計算機向同一臺計算機短時間內發送大量的登陸請求發起攻擊,使得受到攻擊的計算機資源被過多占用,來不及對大量登陸請求進行處理,最終造成服務器癱瘓。據在案證據,張某系采用DDoS方式攻擊UT服務器,即通過發送大量UDP數據包堵塞服務器的UT服務,使UT服務癱瘓而不能正常為客戶提供服務,雖然該方式沒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也沒有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但系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干擾,從而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顯系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性的破壞。
(五)張某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2024-18-1-254-001)
關鍵詞:刑事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DDoS攻擊 后果嚴重
基本案情:2017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建立了一個具有會員充值、任務提交功能的DDoS網站。唐某某通過網絡推廣等方式吸收有DDoS攻擊需求的人員在網站進行注冊會員、充值及提交DDoS攻擊任務。2017年9月底開始,唐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對會員提交的攻擊目標IP等內容進行DDoS攻擊,致使被攻擊的IP等內容的關聯網站、服務器等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經鑒定,該網站具備向指定IP或域名的計算機發起DDoS流量攻擊的功能,流量攻擊過程中產生的大量網絡數據包導致用戶無法正常訪問被攻擊計算機,流量攻擊對被攻擊目標具有破壞性。截至案發,該網站接受會員充值總額為176310元。
2018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等4人相繼在上述網站注冊會員充值,并提交DDoS攻擊任務,由唐某某等進行操作,造成被攻擊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后果。其中,被告人張某于2018年1月下旬針對武漢多家教育培訓公司網站的11個IP地址或域名提交117次套餐攻擊,共造成武漢多家教育咨詢公司的網站或服務器不能正常運行的后果。最終,被告人唐某某、王某、肖某等7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
裁判要旨:1.行為人創建、運營主要從事網絡攻擊活動的網站,吸納會員提交攻擊任務,對目標IP地址、域名實施DDoS攻擊,造成被攻擊的關聯網站、服務器等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嚴重后果的,對于網站的經營者、制作維護者、提交攻擊任務者可以根據具體情節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2.對于通過DDoS攻擊他人IP地址、網站的案件,不能將被攻擊IP地址、域名的個數直接等同于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臺數,進而徑直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9號)關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臺數的標準定罪量刑。對此,可以綜合被攻擊IP地址、域名的數量、攻擊時間,以及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影響等情節,綜合評判是否屬于“后果嚴重”或者“后果特別嚴重”。
評析:該案例明確DDoS 攻擊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在評判是否“后果嚴重”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時不能對法條機械理解,直接將被攻擊IP地址、域名的個數等同于計算機信息系統臺數,應綜合考慮被攻擊IP地址、域名的數量、攻擊時間等因素衡量最終造成的損害。
二、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的“經濟損失”?
(一)樂某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2023-06-1-254-001)
關鍵詞:刑事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嚴重后果 經濟損失 用戶數量
基本案情:被告人樂某系北京某邂逅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趙某系該公司市場總監。2011年2月至3月間,樂某、趙某經預謀,指使被告人李某、霍某某對某情在線國際咨詢有限公司放置于本市朝陽區、東城區的網站服務器進行攻擊。后李某、霍某某使用DDOS、CC的方式,多次對某情在線國際咨詢有限公司網站www.1o199.com及www.zqyjy.com服務器進行攻擊致使上述網站長時間內無法正常瀏覽。李某、霍某某共獲利2500元。樂某、趙某、李某、霍某某后被查獲歸案。最終,各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裁判要旨:在無法準確認定經濟損失、用戶數量的情況下,應當結合技術和法律兩個層面進行綜合審查,準確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后果嚴重”。對于行為人所實施的具體行為,既必然造成經濟損失,又導致眾多計算用戶受影響,且影響時間較長,較《計算機解釋》所規定的“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入罪條件,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均明顯超過的,可認定為破壞計算信息系統“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評析:本案的復雜之處在于在案證據既無法證明受害公司遭受的經濟損失達到入罪標準,也無法根據受侵害的用戶數量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但行為人惡意攻擊計算機信息系統達10次以上,總計時間約 40小時,造成為全國知名婚戀交友網站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長時間內無法正常運行,并造成受害公司向客戶退費112萬元。因此,行為人所實施的具體行為較《計算機信息系統解釋》所規定的“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入罪條件,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均有過之而無不及。綜上,上述行為符合破壞計算信息系統“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羅某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2024-04-1-254-001)
關鍵詞:刑事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直接經濟損失 必要費用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起,被告人羅某某在某美公司負責平臺數據編寫和維護工作。2019年4月離職。羅某某因對離職待遇不滿,為報復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時得到的公司阿里云賬號密碼,將公司存放于阿里云服務器后臺的數據進行刪除,共刪除圖片1300張(約4.7G被清空),造成合作方深圳市某某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的選手圖片無法顯示,無法進行有效點擊。案發后,某美公司向深圳市某某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賠付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羅某某的家屬代為賠償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諒解。一審判決羅某有期徒刑5年,二審改判為一年四個月。
裁判要旨:本案中,認定被告人羅某某的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應按照以下順序考量:第一,為及時恢復刪除的圖片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對恢復性費用,法律規定強調“必要”二字。第二,若是圖片無法恢復,則“及時”重新收集參賽選手的圖片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成為替代性費用。同理,若被破壞的是系統功能或應用程序,在無法恢復的情況下,重新更換系統功能或者程序所需要支出的費用為替代性費用。第三,窮盡所有合理合法手段后,系統數據、功能、應用程序均無法恢復或者替換,被害人確已無法履行合同,因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賠償金額。
評析: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經濟損失的內涵應為直接經濟損失;外延首先是“硬件損失”+“恢復數據、功能的必要費用”+“因不能及時修復或替代而不能正常運行的合理時段內的直接關聯損失”,其次是窮盡所有合理合法手段后,被害人確已無法履行合同或其他法定義務,因承擔違約責任或其他法定責任而實際依法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不包括其他可得利益的損失。
(三)孫某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2023-05-1-254-001)
關鍵詞:刑事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經濟損失 違法所得
基本案情:被告人孫某虎案發前系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六中隊協管員,負責六中隊的內勤工作,六中隊為其單獨配備一臺內網電腦(IP地址為***),其在電腦上設置了開機密碼。2011年4月1日至15日間,孫某虎采取盜用民警盛某利等人用戶名和密碼的方式,在接受他人請托、收受他人錢財后,多次登錄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非法刪除車輛違章數據1156條,非法收受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4000余元。2011年4月15日下午宿遷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違法系統管理員對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巡查時,發現平臺信息變更異常,經系統操作日志核查,發現IP地址為***計算機使用者涉嫌盜用他人用戶名和密碼,違規處理電子監控違法信息,累計1156條,涉案金額為14.425萬元,遂建議某縣公安局立案調查。某縣公安局于當日立案偵查,并于當日將孫某虎抓獲。最終,孫某虎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裁判要旨:1.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中的經濟損失包括犯罪行為給用戶直接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用戶為恢復數據、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費用。間接經濟損失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時尚未實際發生的可能經濟損失,不應認定為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
2.違法所得和經濟損失均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若經濟損失數額因證據不充分而無法準確認定,即使違法所得數額遠低于可能經濟損失,也應根據證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以違法所得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量刑依據是孫某虎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14萬余元,還是其違法所得24000余元。若以14萬余元為量刑依據,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孫某虎非法處理違章數據時,公安并未獲得該14余萬元的利益;2.孫某虎只是改動系統中數據處理狀態,由原來的“未處理”變為“已處理”,公安機關后續依然可以把修改過的數據重新恢復到未處理狀態;3.可能的經濟損失數額14萬,與違法所得數額24000余元相比,量刑差異極大,應當審慎考慮。從本案判決書來看,基于“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法官更傾向于以違法所得作為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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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毛偉澄,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為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曾在浙江省麗水市基層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實習;實習以來,參與辦理多起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殺人罪、詐騙罪、介紹賣淫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辦案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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