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都存在為犯罪分子提供廣告推廣服務的行為,但兩罪的量刑差距很大,因此,準確定罪,非常重要。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勝注冊成立某網絡公司,通過網絡平臺提供廣告推廣服務。王某勝招錄員工,員工通過網絡發帖等方式尋找需要做廣告推廣的客戶。王某勝將客戶的網站鏈接發送給代理張某龍(另案處理),張某龍利用他人正規資質,為客戶套上合法外衣,為其發布廣告。王某勝收取客戶支付的廣告費并扣除傭金,再向張某龍提供的銀行賬戶轉入廣告推廣費用。
客戶為虛假貸款網站,王某勝等人對此明知,但仍為其做廣告推廣,收取廣告費共計235萬余元,非法獲利51萬余元。
王某勝明知客戶為虛假貸款網站,還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服務,構成詐騙罪,還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從主觀方面來看,王某勝是為了賺取廣告費,而不是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不符合詐騙罪的主觀故意。
從客觀方面來看,雖然詐騙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都存在為虛假貸款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服務的行為,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從行為方式上看,詐騙罪中的“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強調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送詐騙短信、發布詐騙信息等,屬于信息通訊層面的行為;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廣告推廣等幫助”,強調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人作廣告、拉客戶或為他人設立的犯罪網站投放廣告以推廣網站、擴大犯罪活動范圍,屬于網絡平臺層面的行為。
本案中,王某勝是為犯罪分子推廣網站、擴大犯罪活動范圍,而不是發送詐騙信息。
綜上所述,王某勝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而不是詐騙罪。
判決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王某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案例來源:參考案例入庫編號2023-03-1-25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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