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指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對被判處緩刑的罪犯依法執行社區矯正,在社區矯正期間不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依然可能被收監執行。近日,大觀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社區矯正對象不服從管理多次不假外出建議提請收監執行的案件。
案情簡介:社區矯正對象何某因犯遺棄罪于2022年12月被大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自2022年12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止。2023年3月至5月期間,何某多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不假外出,公安機關對其進行了治安管理處罰。何某在被處罰后,仍不吸取教訓,在2024年2月至5月,又多次未經司法局批準不假外出。在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后,因何某多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在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后仍不改正,大觀檢察院依法建議大觀區司法局對何某提請撤銷緩刑。大觀區司法局經審查后采納了該建議,向大觀區法院送達了對何某撤銷緩刑建議書。大觀區法院于近日裁定對何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檢察官說案:緩刑是刑法給予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更好融入社會的機會,緩刑不是不執行而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在緩刑考驗期內不遵守相關規定依然可能被收監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應真誠認罪悔罪,珍惜眼前這來之不易的自由,一定要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管理規定,時刻牢記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如果原審人民法院與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向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執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書同時抄送原審人民法院。社區矯正機構撤銷緩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儲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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