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公司的總經理對公司的各種日常經營管理具有管理權和決策權,并且掌握著公司內部管理或外部業(yè)務的核心信息,甚至決定著公司的決策以及發(fā)展方向。所以,很多時候總經理在代表公司對外合作的決策以及簽訂合同等事項中,會因決策失誤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情況,那么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總經理進行賠償呢?
經典案例
甲是A公司的副總經理,乙與甲是同學關系。2013年,乙找到甲稱,欲借用B公司名義與A公司進行合作。甲認為乙與其為同學關系,不會出現差錯,未對B公司的資質等進行調查。后甲代表A公司與乙代表的B公司簽訂了合作合同。然而,該合同上所蓋的B公章是乙偽造。
合同訂立后,甲安排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現場巡查。后A公司將款項約1400萬元匯入B公司賬戶,隨后B公司將此款轉交給乙。后乙不知去向,A公司立即向公安局報案,乙落網后,被法院判決構成合同詐騙罪。此事件給A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于是將甲起訴至法院,以違反勤勉義務為由,要求甲對該1400萬元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甲在乙明確表示是借用B給公司經營資格的情況下,未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對乙所獲B公司授權的真實性等進行盡職調查,違反了對公司的勤勉義務,應當承擔A公司損失的10%。
風險提示
總經理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所以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否則,如存在故意、重大過失或疏忽大意等行為,造成經營決策失誤和公司利益受損,需要對公司的損失進行賠償。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防止高管給公司經營發(fā)展造成損失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在規(guī)章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高管行為范疇
由于公司的各類業(yè)務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具有復雜性,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高管在處理業(yè)務中的各項行為,或是制定相應的《操作指引》。在上述制度中應包括公司相應業(yè)務的主要步驟、操作要點、特殊情況的處理、注意事項等內容,保證公司各業(yè)務的開展有制度可依,也為公司對高管是否遵循勤勉義務提供了判斷依據。
2、公司加強高管決策權的管理
高管較大的決策權往往是造成決策失誤或是被濫用的原因,所以,公司可以明確約定高管決策權的范疇及決策的流程。如公司高管對外投資合同交易金額超過一定限額,或是對外抵押擔保必須經股東會討論決議通過;如高管的侵權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可以約定為按照損失的雙倍來賠償等。如本案中,甲與乙簽訂的合同1400萬,屬于金額較大的合同,就必須經過股東會決策通過才能簽訂。
3、完善與高管的勞動合同
相比于公司規(guī)章制度,《勞動合同》更具有針對性。所以,公司可在與高管的《勞動合同》中,就高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不當行為設置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如把給損害公司利益、故意泄露公司商業(yè)秘密、竊取公司商業(yè)機會等行為,作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造成公司損失的,還應當賠償。那么公司法人造成公司損失,應如何處理可閱讀《》【公司法研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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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yè)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yè)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yè)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yè)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guī)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yè)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guī)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yè)、口腔醫(yī)療業(yè)、物流業(yè)、制造業(yè)、傳媒業(yè)、租賃服務業(yè)、住宿餐飲業(yè)、軟件與信息技術業(yè)、珠寶首飾業(yè)……等行業(yè)企業(yè)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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