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其中第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采訪報道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做好新聞媒體服務引導工作,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
同時第九條規定: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投訴、舉報制度, 對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職責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立即組織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上述規定,讓媒體人的朋友圈刷屏、私下熱議。
但實際上,這部法律里規定的“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采訪報道”,和你理解的“突發事件報道”,并不是一回事。
研讀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讀它后面具體規定的條文,更要關注法律法規的前幾條條款。前幾條,一般規定的都是這部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以及其中的核心法律名詞的概念解釋。
比如,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其中第二條規定的,何為“本法所稱突發事件”。
在這部法律中,“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何為嚴重社會危害,在該法中沒有具體概念解釋或做出列舉性規定)。
這和媒體人心里想的“熱線突發”新聞,不完全是一回事。
一般而言,一部法律法規的最后板塊,規定的往往都是“法律責任”。即,前面規定了那么多,你如果不遵守它,我會怎么處理你。這部分,非常重要。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第九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第九十五條同時規定了,哪些情形如果不履行,將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從立法意圖來說,這些特意列舉出的情形,為立法者最看重的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以及阻礙他人報告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采取應對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益的;
(六)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七)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九)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征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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