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財政部等三部門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全島封關貨物稅收政策)
為穩步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征稅商品目錄的通知》,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全島封關時的貨物稅收政策。
政策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設立“一線”,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之間設立“二線”。一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享惠主體)經“一線”進口征稅商品目錄以外的貨物(以下稱“零關稅”貨物)免征進口稅收(包括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二是“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島內享惠主體間流通時免于補繳進口稅收。三是對“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以及流通至非享惠主體和個人時補繳進口稅收。其中,對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經“二線”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
上述政策的享惠主體將基本覆蓋全島有實際進口需求的各類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零關稅”商品范圍擴大至約6600個稅目,“零關稅”商品比例達到74%。政策實施后,將進一步降低島內企業生產成本,激發市場活力,大幅提升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對于展示我國堅定不移擴大對外開放的決心、把海南自由貿易港打造成為引領我國新時代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具有重大意義。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財政部海南監管局,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穩步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設立“一線”。經“一線”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除國家規定禁止進口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免稅或保稅的貨物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一線”對進口征稅貨物實施目錄管理,目錄內的進口貨物,照章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明確進口征稅商品目錄范圍。
(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事業單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級科技、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部門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科技類、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享惠主體)進口征稅商品目錄以外的貨物,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簡稱“零關稅”)。享惠主體自愿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或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可向海關提出申請。主動放棄貨物“零關稅”進口資格后,1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同類貨物“零關稅”進口。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以及現行保稅、減免稅進口貨物外,其他進口貨物照章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對“零關稅”貨物設立海關電子賬冊,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實施管理,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辦理相關海關手續,并根據需要開展稽查、核查。
(五)享惠主體名單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根據需要動態調整,并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備案。
二、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之間設立“二線”。經“二線”進入內地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享惠主體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按進口料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在“一線”進口或島內流通環節已繳納或補繳進口稅收的,本環節不再補繳相應進口稅收。
(三)在島內流通環節已繳納國內環節增值稅的,本環節不再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完成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的貨物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經“二線”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相關征管辦法及加工增值公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四、“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流通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條件的享惠主體間流通,免于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惠主體根據需要,可自愿選擇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或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享惠主體將“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非享惠主體和個人,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按進口料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完成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的貨物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五、經“一線”進口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加征關稅均獲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統稱四類措施)的“零關稅”貨物,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關稅”貨物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經“一線”進口時,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并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四類措施。“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時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并執行四類措施;在島內流通時,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并執行四類措施。已執行四類措施的,不重復執行。
(二)“零關稅”貨物不屬于四類措施貨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在島內流通環節,按實際報驗狀態參照本通知第二、四條規定執行,并執行四類措施。“零關稅”貨物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不再執行四類措施。
六、內地經“二線”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從海南自由貿易港經“一線”離境的貨物,按出口管理。
七、“零關稅”貨物應符合以下管理規定:
(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旅游業的企業可“零關稅”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除航空器國籍登記、權利登記等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已有規定外,“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或入籍,按照交通運輸、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營運,并接受監管。航空企業須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航空器、船舶應經營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國內外航線;游艇航行范圍為海南省;車輛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作業,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違反上述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收。
(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產設備維修(含相關零部件維修)的“零關稅”貨物,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內維修免于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后續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于維修從境外進入境內并復運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2.用于維修以海南省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
3.用于維修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海南省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4.用于維修“零關稅”進口的游艇及生產設備(含相關零部件)。
八、享惠主體的確定程序,包括認定標準、認定部門和管理要求等具體管理措施,“零關稅”貨物的具體管理措施,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標準、處理辦法、聯合懲戒措施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明確。
九、違反本通知規定偷逃應納稅款,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等行為的,由海關等監管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財政部海南監管局、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會同海南省內相關部門加強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本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如果出現重大情況,及時上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十一、自政策實施之日起,海南省應適時評估政策實施效果,并定期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報送政策實施情況,包括政策享惠主體情況、“零關稅”貨物進出口數據等。海關、稅務等部門對本通知涉及的已繳納或補繳進口稅收、已繳納國內環節稅收等數據信息應確保及時共享。
十二、在全面評估、具備條件后,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海南省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對政策內容進行優化調整。
十三、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現行規定的(包括保稅政策、減免稅政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42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54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7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相關產品范圍的通知》(財關稅〔2021〕8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9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2〕4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3〕14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5〕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