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法專業律師張嚴鋒:不以牟利為目的攜帶珍貴動物制品進境, 是否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付某某乘坐ET684次國際航班從亞的斯亞貝巴飛抵A機場,入境時選走無申報通道,未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原A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旅檢處工作人員在對被告人付某某隨身攜帶的行李通過X光機查驗時,從中發現大量疑似穿山甲甲片,遂進行開箱檢查。經檢查,在付某某攜帶的行李中查獲穿山甲甲片四包。經B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疑似穿山甲甲片均為樹穿山甲的甲片,屬CITES附錄I物種,甲片凈重10.2千克,價值880,000元,現暫扣于偵查機關。
爭議焦點:不以牟利為目的攜帶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是否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二)以及第四款規定:
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攜帶穿山甲甲片四包,甲片凈重10.2千克,價值880,000元,雖然付某某并不以牟利為目的,但是其所攜帶的珍貴動物制品價值高昂,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所規定的“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的情節,應當判處刑罰。
在攜帶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時,必須滿足以下兩點要求,才能夠不以犯罪論處:1、不以牟利為目的;2、情節顯著輕微的。
若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此時仍然構成犯罪。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