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背景
2004年,小月是小強的同居女友,后因雙方性格了解不夠深入,總因瑣事吵架,小強便向小月提出了分手。
兩人同居兩年有余,小月手里持有小強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小月因被分手一事刺激后,內心產生了一個幾近瘋狂的想法——找個人冒充小強跟自己結婚登記,這樣小強以后就無法跟別人結婚了。
在這種報復的想法驅動下,小月找到了她的一位男性朋友劉某,雙方拿著小強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來到婚姻登記處,劉某冒充小強與小月進行了婚姻登記……
過了兩年,小月經人介紹與王某戀愛并結婚。
近幾年來,隨著新聞媒體對冒名頂替、弄虛作假婚姻登記案件的普法宣傳力度加大,小月意識到,當年找人冒充前男友小強的身份與自己進行婚姻登記的這個行為是不合法的,還有可能構成重婚罪。為此,她每天過得都很焦慮……
二、馮律評說
看了這個新聞,首先驚異于婚姻登記機關的“眼力”,能夠將劉某與小強看混,視為一人。在我國,登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場,按說劉某冒充小強與小月登記結婚,除非劉某與小強是同卵雙胞胎兄弟,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應該將劉某視作小強而登記結婚。
其次,小月與小強的的所謂“婚姻”只有結婚證,實際上早已分手,既未共同登記結婚,更未在結婚后共同生活,當事人一方小強對與小月登記結婚一事更是不知情。所以,從婚姻的實質意義評判,小月與小強之間的登記結婚并不是真正的結婚。所以小月后來登記結婚,在實質意義上也不構成重婚。人民檢察院認定小月后來的結婚行為構成重婚是對事實認定錯誤。
第三,小月與劉某合謀冒用小強身份證,騙取結婚登記,是一種冒用他人身份的違法行為。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馮湃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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