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走私案件專業律師張嚴鋒:如何區分走私行為是間接走私還是走私罪的共犯
余某通過微信聯系與家住緬甸的貌某(已判決)商定購買緬甸黃牛,二人商議由貌某于2023年3月10日將活體黃牛從緬甸走私進中國交給余某,當日貌某將牛趕至××號界碑約2.5公里的N山處被民警抓獲,民警當場查獲活體黃牛9頭,經稱量,凈重2253.3kg。經A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查獲的黃牛價值人民幣63092元。
爭議焦點:如何區分走私行為是間接走私還是走私罪的共犯
上海海關走私案律師張嚴鋒提示:
首先,關于走私罪共犯?!缎谭ā返诙鍡l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國傳統刑法理論認為,行為人要構成共同犯罪,成立條件有三點:(1)二人以上,即有兩個以上的行為主體;(2)共同意思,構成犯罪的二人以上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共同行為,行為主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在購私行為中,符合兩人以上共同的犯罪故意。購私人構成走私罪共犯,最典型的就是在走私行為實施之前,與走私人就走私進行了通謀,并參與了走私行為。
同時,也并非只有上面這些明顯參與了走私活動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走私罪的共犯。間接走私針對的僅是走私犯罪事后的行為,即使購私人沒有這些明顯的參與走私行為,但事前與走私行為人通謀的,也應認定為走私犯罪的共犯,而非間接走私。在刑法理論中,此類共犯被稱之為“事后共犯”,最典型的就是事先聯系承諾收購走私貨物,走私行為完成之后,又予以收購。
接著是關于間接走私。間接走私,是指行為人并不直接實施走私行為,而是向其他走私人收購走私物。我國《刑法》第155條規定了兩類間接走私行為。(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2)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本案中,余某事前與貌某通過微信聯系,商定購買緬甸黃牛,屬于事前通謀進行走私行為,因此應當認定余某為走私犯的共犯,而不是間接走私。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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