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刑事律師張秀峰刑事案例辯護研究
案情介紹: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某與他人共同搭建四方支付平臺,為其客戶提供支付結算技術支持。偵查機關在涉案人員手機中發現了對銷售時間、銷售人員、收款方式及銷售收入金額的賬單,該賬單顯示銷售收入220萬余元,公訴機關認定非法獲利220萬余元。
辯護意見:①本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主體應當是A公司而非趙某等被告人。②指控趙某等被告人非法獲利220萬余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庭審中檢察院對趙某的量刑建議是兩年六個月至三年。庭審后,檢察院向法院提出要變更起訴,指控的非法獲利金額改為130萬余元。
第二次開庭中,辯護意見:認為此次犯罪事實基本清楚,且被告人趙某認罪,對犯罪事實部分不發表辯護意見,現對量刑部分發表意見。檢察院對趙某的量刑建議是兩年至兩年三個月。
判決結果:被告人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