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顆雞蛋從4樓拋下
會把人砸出一個腫包
一塊麻將從20樓飛下
可致人手指骨折
一塊巴掌大的西瓜皮從25樓拋下
可致人死亡
“警察同志
有人往樓下丟東西
差點砸到人!”
7月11日
筱溪街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
某小區有人高空拋物
險些砸到過路行人
民警通過現場走訪和調取監控發現
某住戶將外賣盒從窗口扔下
隨后
民警結合典型案例
對該女子進行了批評教育
并普及了高空拋物的危害性
及相關法律知識
最終
該女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并保證今后會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條例
杜絕一切高空拋物行為
高空拋物被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
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
后者則是由于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
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為
高空拋物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來源:貢井公安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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