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違章被責令拆除
為圖方便
竟直接將木材從11樓扔下
近日,青浦警方破獲一起高空拋物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5年4月16日,青浦公安分局華新派出所接沈女士報警稱,小區內疑似有人高空拋物。接報后,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經現場查看,發現樓棟外墻已被嚴重破壞,綠化帶內散落木板、磚塊、木棍等材料。
民警通過沈女士提供的視頻畫面,發現木板是從11樓扔下,隨后快速鎖定該樓住戶樊某,后依法將其傳喚至華新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
經查,樊某因在陽臺違法搭建后被物業要求整改,為圖省力,在未確認樓下是否有行人通行以及是否會對房屋及其他物品造成破壞的情況下,隨意將木材從11樓陽臺扔下樓,最終造成了墻體的嚴重損壞。
目前,犯罪嫌疑人樊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已被青浦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高空拋物造成損害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找不到拋物人如何定責?
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高空拋物或者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生活中有些高空拋物或者墜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終沒有找到真正的侵權人,那這種情況下應該誰來承擔責任呢?
司法解釋明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
明確找不到具體拋物人時 物業和可能侵權人的責任順位
實踐中,高空拋物事件發生后,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也不少見,這時為了保證受害人得到救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二者之間如何劃分責任、誰先承擔責任呢?此前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此次司法解釋也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規定: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據介紹:前提是已經在窮盡各種調查手段,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才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來承擔補償責任,這是一個大前提。
警方提示:高空拋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是輕質量的小物件,受重力加速度影響,從高處墜落也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請廣大市民群眾從自身做起,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堅決杜絕高空拋物行為,共同維護“頭頂上的安全”。
本文綜合來源:新聞坊、新聞晨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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