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澤良律師事務所「良·享」第一期,開展常見公證業務實操培訓,特別邀請廈門市開元公證處楊曦,來到澤良律所為大家做一場《婚姻家事公證類型》的主題分享。
楊曦,暨南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現就職于廈門市開元公證處,熟悉公證辦理流程及公證合同細節,法律專業功底扎實并對有公證需求的人群有豐富的溝通交流經驗。
本期分享內容以《婚姻家事公證類型》為主題,分為“財產協議公證、繼承權公證、遺囑公證、意定監護”四大部分。
在第一部分“財產協議公證”中,楊曦以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典型案件糾紛為例,提出“共同所有能否視為贈予”的討論。
(來自楊曦PPT)
對此楊曦表示,在《民法典》頒布前有以下兩種觀點:
爭議一:夫妻財產約定屬于附隨身份關系的協議,效力規則具有特殊性,一方無權單方撤銷。
爭議二:將一方個人房產贈與另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未經公證,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夫妻約定一方房產歸雙方共同所有或另一方單獨所有,只是份額不同,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
上訴觀點的爭議焦點為:夫妻約定一方房產歸雙方共同所有或另一方單獨所有,該約定屬于夫妻財產約定(身份關系+財產關系)還是夫妻之間的贈與(純粹的財產關系) ?
(分享會現場)
隨后,楊曦引出在《民法典》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吳曉芳的觀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中“法律約束力”理解為債權的約束力可能更符合立法本意,即夫妻財產約定仍然需要遵循物權編的一般物權變動規則。“
婚姻家庭編成為《民法典》的組成部分后,處理這類問題時首先應當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規定,當婚姻家庭編沒有規定時,根據其性質可以參照適用合同編、物權編的規定:即在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之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有經過公證的夫妻房產贈與約定不得撤銷。”
由此了解,《民法典》進一步肯定了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對于保障受贈人利益的重要性。
隨后,楊曦還分享了包括并不限于婚姻財產協議公證后的生效時間、適用人群,婚內財產協議的辦理流程,公證處能為客戶提供的服務,以及不能公證的協議類型,并解釋其中邏輯。
在第一部分的最后,楊曦分享了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內財產協議辦理公證時需要注意哪些要點,以及在辦理此類業務工作時,大多數當事人的痛點。
(分享會現場)
關于第二部分“繼承權公證”,楊曦以廈門開元公證處能夠提供的四大公證服務展開分享。
① 存款查詢函
如果不知道繼承人有何財產,當事人可以先向公證處申請開具《存款查詢函》,持《存款查詢函》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被繼承人名下的存款、股票、理財產品等信息。
② 調查取證
針對證明難開問題,公證處鼓勵當事人提供有效線索,由公證員去相關機構調查核實。
③ 簡易程序
針對受益額在5萬元以下的小額遺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④ 延伸服務
公證處還可為當事人提供繼承后的產權變更登記、不動產交易過戶等延伸服務,讓當事人一站解決繼承難題。
(分享會現場)
在最后兩部分中,楊曦重點講解了遺囑公證的優點以及意定監護。
遺囑公證有高安全性、制作規范、較高的證明效力三大優點。
為何說遺囑公證有高安全性?楊曦與我們分享,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 公證機構制作的公證遺囑文書必須按規定整理成公證卷宗,并進行統一保管,以便于遺囑履行期間,繼承人可以來此查閱當時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情況,例如立遺囑人意識是否清楚、行為是否正常、原始遺囑是否被篡改、銷毀等。
而辦理意定監護公證,有利于降低老人晚年權益受侵害無法得到及時救濟的風險,從而確保老人晚年的生活質量、醫療救助和人格尊嚴。
(分享會現場)
本次分享會干貨滿滿,討論氣氛熱烈,感謝開元公證處楊曦為律所成員帶來了在婚姻家事領域公證工作的心得體會,幫助律所律師受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的同時,對公證這一環節有更與時俱進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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