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當事人A公司委托B報關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天津東疆海關申報進口鋁合金錠51900千克,申報商品編號為7601109000(進口關稅稅率:0,增值稅稅率:13%),申報總價83040美元,報關單號為0217202****09955。 經查,實貨商品編號應為76012000(進口關稅稅率:7%,增值稅稅率:13%)。
爭議焦點:“非合金鋁”與“鋁合金”的歸類問題
上海海關商品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商品編號7601109000,商品名稱為其他未鍛軋非合金鋁。進口最惠國稅率5%,進口普通稅率14%,增值稅稅率13%。
商品編號76012000,商品名稱為未鍛軋鋁合金。進口最惠國稅率7%,進口普通稅率14%,增值稅稅率13%.
本案例關鍵點在確認“非合金鋁”還是“鋁合金” ?!哆M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第七十六章鋁及其制品子目注釋第一點詳細闡述了非鋁合金與鋁合金的區別:
(一)非合金鋁:按重量計含鋁量至少為99%的金屬,但其他各種元素的含量不超過下表中規定的限量:
(二)鋁合金:按重量計含鋁量大于其他元素單項含量的金屬物質,但:
(1)按重量計至少有一種其他元素或鐵加硅的含量大于上表中規定的限量;或(2)按重量計其他元素的總含量超過1%。
需要特別注意(一)中條件必須全部符合,(二)中的兩個條件是“或”的關系。
綜上當事人將“非合金鋁”申報為“鋁合金”的申報不實行為已經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海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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