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旭彬的新書《大宋繁華:造極之世的表與里》,老熊不禁暗暗竊喜,他終于把手伸向了傳說中中國歷史中最令人心馳神往的大宋。
曾幾何時,宋朝是網(wǎng)文讀者們最想穿越回去的朝代,仿佛那個在東京夢華錄之下詩情畫意,妙趣橫生的大宋,就是人生理想彼岸。
另外宋吹們還刻意吹捧大宋皇權(quán)垂拱而治,文官治國的政治格局,認為是古代政治文明的頂峰。
老熊承認,無論東京夢華錄還是垂拱而治,都很迷人。但所有這些故事里偏偏沒有普通蟻民的生活。
而旭彬就是那個撥開層層光鮮的外表,仔細端詳真實社會的人,這個被“司馬光困境”籠罩的大宋,如果你穿越了,真的會幸福嗎?
▌本文引自筆者新著《大宋繁華:造極之世的表與里》(浙江人民出版社2024年8月出版)。當當、京東已上架,謝謝朋友們的支持。
宋仁宗嘉祐七年(1062)七月,司馬光向皇帝呈遞了一份長達五千余字的《論財利疏》。
內(nèi)中說,農(nóng)民已被衙前之役壓得喘不過氣來,亟需出臺改革政策以舒緩民生:
臣愚以為,凡農(nóng)民,租稅之外宜無有所預,衙前當募人為之,以優(yōu)重相輔,不足則以坊郭上戶為之。彼坊郭之民,部送綱運,典領(lǐng)倉庫,不費二三,而農(nóng)民常費八九,何則?儇利、戇愚之性不同故也。其余輕役則以農(nóng)民為之。[1]
衙前之役的內(nèi)容,《宋史·食貨志》總結(jié)為“主官物”。簡單說來,就是官府將衙門的各種苦活臟活累活,攤派給富民,也就是資產(chǎn)等級靠前的民戶——北宋政府實施戶等制度,會定期統(tǒng)計百姓的家庭資產(chǎn),按家庭資產(chǎn)的多寡將百姓中的主戶 (有土地或店鋪等固定資產(chǎn)者) 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形成“鄉(xiāng)村五等戶制度”和“坊郭十等戶制度”。
鄉(xiāng)村富戶 (一般指前三等戶,不同時期不同地區(qū)情況會有差異) 要負擔官府的各種差役,城市富戶 (一般是指前五等戶) 要負擔官府的各種行役。這些民戶須出人出力乃至出錢,無償替官府干好這些活。如果干砸了,民戶須自己出資賠償。衙前之役是鄉(xiāng)戶差役的一種,也是最令百姓聞風喪膽者。
衙前之役范圍廣且繁雜。常見工作內(nèi)容有押送漕糧、搬運鹽席、送納錢物、主典庫務、采購物資、主持驛站館舍、主持官田官莊等。
這些工作不會給服役民戶帶來收益,卻耗費人力物力甚巨,且存在很大的賠償風險——押送漕糧、搬運鹽席、送納兩稅錢物的成本,須由民戶自己承擔,且常出現(xiàn)運輸成本遠高于物資價值的情況。
運輸過程中出現(xiàn)的損耗,也須由民戶拿家產(chǎn)來賠償。管理倉庫、經(jīng)營驛站館舍、主持官田官莊的成本,同樣須由民戶承擔。倉庫物資受潮或遭了雀鼠之災,來往官員在驛站館舍大吃大喝乃至勒索錢物,官田產(chǎn)量因水旱災害未能達標,皆須民戶拿出家產(chǎn)來賠償或補足。[2]
故此,當衙前之役在宋仁宗時代全面鋪開后,民戶因之破產(chǎn)者比比皆是。這也正是司馬光上奏要求改革衙前之役的主因。
按司馬光的主張,衙前之役本不該攤派給農(nóng)村民戶,而應自坊郭之民(城里人)中招募有經(jīng)驗之人來承擔。
理由是與城里人相比,農(nóng)村人大多沒見過世面,社會經(jīng)驗有限。“部送綱運,典領(lǐng)倉庫”這類工作,交由有經(jīng)驗的城里人來做,消耗的人力成本與金錢成本,要遠低于交給沒經(jīng)驗的農(nóng)村人來做。
司馬光的意見有道理,但朝廷沒采納他的建議。
治平四年(1066年),宋神宗即位。司馬光進呈《論衙前劄子》,再度嚴厲抨擊了包括衙前之役在內(nèi)的整個差役制度。在司馬光看來,民間經(jīng)濟已因差役制度弄出了大問題。這個大問題簡言之就是:
州郡差役之煩,使民無敢力田積谷,求致厚產(chǎn),至有遺親背義,自求安全。[3]
司馬光說,地方州郡向富戶攤派的差役太沉重,以致于百姓已不敢再努力耕種積攢糧食,不敢讓家庭資產(chǎn)上升成為富戶。
沉重的差役還迫使百姓拋棄親人背離孝義搞分家,目的是降低家庭財富等級,以規(guī)避差役自我保全。
百姓不敢努力勞作,衙門的差役不肯減少,地方官府就只好不斷降低富戶的標準線。百姓們?yōu)榱硕惚軜藴示€,就只好變本加厲逃避致富,只好想盡辦法分家單過。
當?shù)胤缴系牡谝坏雀粦魶]了——沒了的方式,包括被動破產(chǎn)、主動析產(chǎn)、刻意揮霍與遷徙他鄉(xiāng)(主要是遷到富人更多的地區(qū))——沉重的差役就會輪到第二等富戶;
第二等富戶沒了,就會輪到第三等富戶。最終定會落到窮人頭上。
今天官府將家產(chǎn)超過十萬者弄來承擔衙前差役,數(shù)年之后這批人資產(chǎn)銳減,就該輪到家產(chǎn)超過九萬者。
整個社會已因此陷入了“民益困乏,不敢營生,富者返不如貧,貧者不敢求富”的困境。朝廷也已因此陷入了可汲取財富總量不斷減少、可汲取勞動力不斷流失的困境。
司馬光還向皇帝講述了一段親身見聞:
臣嘗行于村落,見農(nóng)民生具之微,而問其故,皆言不敢為也。今欲多種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糧,藏十匹之帛,鄰里已目為富室,指抉以為衙前矣。況敢益田疇、葺廬舍乎?[4]
行走于鄉(xiāng)間村落中,司馬光見到百姓賴以經(jīng)營謀生的東西很少,問他們緣故。
百姓們都說是因為不敢努力經(jīng)營。多種一棵桑樹,多置辦一頭耕牛,多儲蓄兩年糧食,多收藏十匹布帛,就會被鄰里視為富戶,就會被官府選中去承擔衙前差役。這些尚不敢做,更不必說增加田產(chǎn)、修筑房舍了。
這些見聞讓司馬光非常憂傷。在給宋神宗的劄子里,他發(fā)出了“安有圣帝在上,四方無事,而立法使民不敢為久生之計乎?”的質(zhì)問——寶座上的皇帝如此圣明,四方太平無事,為何還會發(fā)生用制度逼迫百姓、使他們不敢努力經(jīng)營、不敢追求富裕這種事情?
這是很尖銳的批評。
可是,到了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當王安石為了改革差役制度而推行新的募役法 (即百姓出免役錢,官府拿著免役錢去雇人當差) 時,時為永興軍路安撫使的司馬光,卻站出來做了反對者,堅決不同意在永興路推行募役法。
司馬光的這種態(tài)度轉(zhuǎn)變,讓一些宋史研究者非常困惑。如鄧廣銘先生曾撰文稱:司馬光在《論財利疏》中主張招募城市居民來承擔衙前之役的辦法,“與王安石后來所推行的募役法豈不是完全一致的嗎?” 何以到了王安石推行募役法時,司馬光又要跳出來反對呢? “我不知司馬光本人對這一矛盾將何以自解。 ”[5]顯而易見,鄧先生對司馬光立場的來回橫跳極為不滿。
在鄧先生看來,司馬光的這種這種來回橫跳,是因為他“對于役法的利害,始終是沒有真切的認識”。
不過在我看來,司馬光的立場游移,卻是所有生活在秦制時代而心系百姓的改革者,必會遭遇的一種困境——他們知道舊制度對百姓極為不利,需要改革。
但他們同樣也知道,只要改革措施仍來自不受制約的官權(quán)力,便很難給百姓帶來真正的福利。
改革可以利朝廷,可以利官,卻往往很難利民,甚至會將百姓推向更惡劣的境遇。
在良知的驅(qū)使下,這些人往往表現(xiàn)為既呼吁改革,又反對具體的改革措施。
司馬光正是深陷在這種兩難困境里的代表性人物,這種來回橫跳與立場游移,亦不妨稱作“司馬光困境”。
前文已經(jīng)介紹過司馬光反對包括衙前之役在內(nèi)的差役制度的主要緣由。下來再來看看司馬光為何要反對募役法。
據(jù)《乞免永興軍路青苗助役錢札子》,司馬光的主要反對理由有三。 首先,原來只有資產(chǎn)為上等戶者 (五等戶制度中的三等以上民戶) 會被攤派,要去承擔包括衙前在內(nèi)的各種差役,新募役法卻要求下等戶 (三等以下民戶) 、單丁戶和女戶也要繳納免役錢,這等于加重了貧苦百姓的負擔。
其次,原來的做法是上等戶輪流當差,干一年或多或少可以休息幾年,新募役法卻要求民戶年年繳納免役錢,這也等于是加重了百姓負擔。
第三,差役的工作內(nèi)容很沉重,按募役法,官府向百姓收免役錢時一點折不打,甚至還會想方設(shè)法多收。
官府去雇人服役時給的報酬卻往往很低,達不到勞動力市場上的平均價位。
結(jié)果導致除品行不端的“浮浪之人”外無人應募。讓這些人管理官產(chǎn)物資,必會監(jiān)守自盜。讓這些人處理公事,必會作奸犯科。
這些人沒有田宅宗族之累,一旦案發(fā)必會鋌而走險逃亡他鄉(xiāng),難以抓捕。
總之,在司馬光看來,新募役法雖有免役之名,實際上并沒有減輕百姓負擔,反而相當于“無故普增數(shù)倍之稅”,變成了朝廷開拓財源的新手段。[6]
司馬光當年反對差役制度的理由是不是事實?是事實。司馬光如今反對募役法的理由是不是事實?也是事實。
司馬光想過要用新募役法來取代舊差役制度,可當新募役法真正到來時,他又退縮了,因為他發(fā)現(xiàn)這新募役法同樣害民不淺。
在那些官權(quán)力不受制約的地方,“司馬光困境”無解——畢竟官府之外無社會,而官府自我牟利的沖動無從遏制。所有借改革之名成立的服務機構(gòu),都會蛻變成權(quán)力機構(gòu);所有借改革之名出臺的福利政策,都會蛻變成汲取手段。
募役法只是其中一例。王安石變法期間推行的青苗法與市易法也皆是如此。
先來看青苗法。
按照熙寧二年秋頒布的官方文件,王安石設(shè)計青苗法的目的,是要解決百姓青黃不接餓肚子的問題。
其操作模式是:州縣民戶可在每年夏秋兩收之前,向當?shù)毓俑栀J現(xiàn)錢或糧食。等青黃不接過去,民戶須于春秋征收兩稅之時,向官府歸還本金并繳納利息。
按王安石的說法,青苗法對百姓有極大好處。以往青黃不接時,“兼并之家”會趁機提高借糧貸款的利息。
如今官府站了出來,在糧價低的時候以高價買入,在糧價高的時候以平價賣出,并在青黃不接之時為民眾提供比民間利息更低的貸款[7]。
如此,既可以讓百姓獲利,還可以打擊兼并之家。總之,青苗法是官府提供給百姓的一項大福利。
可落實為具體政策后,結(jié)局卻與王安石的描述大相徑庭。據(jù)在基層做官的畢仲游講,青苗法非但沒有給百姓帶來好處,反造成了極壞的后果。
那些真正需要借糧貸款的底層人,普遍借不到糧食也貸不到款;
那些不需要借糧貸款的富足之家,卻不得不向官府借糧貸款:
青苗之法,本為民間不足而貸之,則所謂下戶者,理合先貸。而下戶憔悴茍活,易于結(jié)請,難于輸納。州縣之吏,阨以詔條與曩日監(jiān)司之威,既不敢不散,又慮散而難納,故少俵于戶,多與上等,利其易于催取。州縣之吏,人人惰于散斂,茍以塞責。蓋散錢之理,散而不斂,則不問等第高下;散而斂之,則必別其等差,度其可以還官,然后敢與,乃天下之人情。稱貸之不理,不足怪者也。故立法則欲濟下戶,散錢則多與上等。下戶貧窮,義當周恤,而勢不敢遍;上戶自足,無假官錢,而強與之使出息。若以法禁之,使不與上等而貸下戶,則官錢十出,九將不歸,又非散斂之理。名欲厚民,事乃剝下。名為惠政,實有利心;此青苗不便之大略也。[8]
畢仲游這段話,將青苗法被人事制度扭曲、導致政策方向發(fā)生一百八十度轉(zhuǎn)變的內(nèi)在邏輯,講得清清楚楚:政策的初衷,是賑濟那些容易青黃不接的貧困戶。 若遵循這一初衷,則貸款應該優(yōu)先貸給他們。
可是,那些貧困戶掙扎在生存線上,號召他們主動來找官府貸款很容易,日后要找他們給官府還款并繳納利息卻很難。
州縣官吏須完成上級派下來的任務,既要將青苗錢散出去,又要將本金和利息收回來。 為完成任務保住職位,對州縣官吏最有利的做法,是將青苗錢多多貸給有錢的上等戶,因為他們還得起,還不起時也有資產(chǎn)可以拿來抵押沒收; 而不是將青苗錢貸給最需要的貧苦戶。
于是,這項改革政策的結(jié)果就成了:不需要貸款的上等戶,被地方官吏以權(quán)勢逼迫不得不貸款,不得不給官府輸送利息。最需要貸款的下等戶,他們的貸款申請反很難得到響應。一項本意在于給百姓提供福利的政策,反變成了壓榨剝削百姓的利器。
再來看市易法。
青苗法試圖幫助的是鄉(xiāng)村農(nóng)戶,市易法試圖幫助的是城市居民。宋神宗熙寧初年,有底層草民魏繼宗上書指陳時弊,痛斥開封城的商品與物價皆操控在“富人大姓”手中,外地商旅要受他們盤剝,帶來的商品賣不出價格常常虧損,很多商人已不愿來京城做買賣;城內(nèi)百姓也要受他們盤剝,只能以高價購買商品,已是民不聊生。魏繼宗建議宋神宗設(shè)置“常平市易司”,選擇懂經(jīng)濟事務的官員來執(zhí)掌,專門負責監(jiān)控、調(diào)節(jié)市場上的物價。市場上某種貨物的價格過低了,市易司就抬高價格去收購,以保護商人的利益;市場上某種貨物的價格過高了,市易司就降低價格往外出售,以保護百姓的利益。市易司也可在調(diào)節(jié)物價買入賣出的過程中掙到錢,為國庫增加收入。如此,朝廷從富人手里奪回了操控市場物價的權(quán)力,外地商旅愿意來開封做買賣了,開封百姓可以用合理的價格買到商品,國庫也增加了收入,實可謂一舉四得。[9]
熙寧五年(1072年),宋神宗與王安石采納魏繼宗的建議,在開封城內(nèi)設(shè)置市易務正式推行市易法。很快,魏繼宗就發(fā)現(xiàn)自己那美好的初衷變成了災難。熙寧七年(1074年),魏繼宗忍無可忍,憤然上奏抨擊市易法,說它早已違背了幫助普通商人與普通城市居民的初衷,成了斂財者的樂園:
市易主者榷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10]
據(jù)魏繼宗披露,主持開封市易務的呂嘉問等人“務多收息以干賞,凡商旅所有,必賣于市易,或市肆所無,必買于市易。而本務率皆賤買貴賣,重入輕出,廣收贏余。”
盡可能多地收取利息以增加財政收入,進而獲得皇權(quán)的贊賞,已成了市易務最重要的工作。
商人們帶入城市的貨物,必須統(tǒng)統(tǒng)強制賣給市易務;百姓們要想買東西,也只能去市易務。
易務利用手中的權(quán)力大搞賤買貴賣的把戲,賺得盆滿缽滿。市易法已完全拋棄了改善商業(yè)環(huán)境的初衷,市易務已成為“挾官府而為兼并之事”(曾布的總結(jié))新壟斷者。[11]
魏繼宗的本意,是希望市易務做一個市場的監(jiān)督者,做一個物價的調(diào)解者。但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所言,“自古以來的經(jīng)驗表明,但凡是有權(quán)力的人都會濫用權(quán)力,而且不用到極限決不罷休。”[12]
市易法既賦予市易務監(jiān)督市場并調(diào)節(jié)物價的權(quán)力,又賦予其參與經(jīng)營獲取利潤的資格,相當于讓市易務既做裁判也做球員,其徹底墮落成以權(quán)謀私部門,可說是一種必然。
在市易務的不懈努力下,開封城內(nèi)的大商人退散了,普通商人也紛紛歇業(yè),百姓拿東西出來賣的價格越來越低,往家里買東西的價格越來越高,朝廷的商稅收入一年不如一年。唯一還在增長的,只有市易務賬簿上百姓欠朝廷的息錢。
元豐二年(1079年)八月,都提舉市易司(市易務的升級機構(gòu),掌管內(nèi)外市易務)不得不承認“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能償”[13]。
到元祐元年(1086年),開封城中欠下市易務息錢的商戶共計已達27155戶,共計欠錢237萬余貫,其中大姓35戶,酒戶27戶,共欠錢154萬余貫,戶均欠錢約2.5萬貫。小戶27093戶,共欠錢83萬余貫,戶均欠錢約30貫。
按日本學者久保和田男的考據(jù),宋神宗元豐年間開封城內(nèi)人口約為125萬左右,去掉權(quán)貴、禁軍及其家屬后,編戶人口約為70萬[14]。按每戶五口計,相當于城內(nèi)編戶人口的五分之一欠了市易司的錢。
市易司為此專門成立了催債機構(gòu)。其中負責催索錢物的帶隊者有70人,每人名下所率打手不少于10人;負責掌管債務簿冊和文書者有30人,每人名下所率貼寫者不少于5人,整個催債團隊共計一千余人。
這一千多人,專職“日夜騷擾欠戶二萬七千余家”,其騷擾手段包括白天“差人監(jiān)逐”,晚上“公行寄禁”,監(jiān)視追逐抓捕禁錮都可以給安排上,甚至到了“榜笞捽縛,無所不至”的地步。[15]
至此,市易務已實際墮落成了窮兇極惡的黑幫。在其威勢的籠罩下,大姓固然沒有好日子過,小戶也同樣深陷泥潭。
青黃不接是需要解決的真問題,可改革的結(jié)果,是初衷極好的青苗法變成了荒唐的斂財工具。 物價失衡也是需要解決的真問題,可改革的結(jié)果,是初衷很好的市易法變成了窮兇極惡的害民手段。
類似情形,不止見于王安石變法,也見于宋代其他時期的種種改革措施。 如義倉制度,其本意是提升民間的抗災能力——百姓在平常年份將部分糧食拿出來存入指定倉庫,以備災年用于賑濟。
實施的結(jié)果,是義倉被官府掌控,竟變成了一種法外之稅。百姓們交稅交習慣了,竟也忘了義倉里的糧食本就屬于自己,是自己給自己交的賑災糧。宋人董煟目睹官府將義倉之糧據(jù)為己有大肆挪用,曾在《救荒活民書》中嚴厲批評道:
義倉,民間儲蓄以備水旱者也。一遇兇歉,直當給以還民,豈可吝而不發(fā),發(fā)而遽有德色哉![16]
那義倉里的糧食,本就屬于百姓而非官府。官府開放義倉賑災,不過是把百姓自己存的保災糧還給百姓。遇到災年,豈可吝嗇而不發(fā)放?豈可因發(fā)放義倉里的糧食而自認對百姓有所恩德?
再如蠶鹽錢。其本意是幫助蠶農(nóng)——養(yǎng)蠶需要用到鹽,而蠶絲未成之前百姓往往無錢賣鹽,官府遂先將鹽貸給養(yǎng)蠶戶,等蠶事完畢再收回鹽錢和利息。可落到實操中,卻變成了官府定額定期向鄉(xiāng)村民戶攤派食鹽。不管養(yǎng)不養(yǎng)蠶,都要在二月貸官府的蠶鹽,都要在六月向官府償還絲絹。
到了宋徽宗統(tǒng)治中期,朝廷干脆出臺了一項無恥規(guī)定:“人戶合納蠶鹽錢,自祖宗以來,認納皆有定數(shù)。如不愿請鹽,即具合納鹽數(shù)上納六分價錢,具存成法” ——
蠶鹽錢自此完全拋棄了利民的初衷,變成了壓在百姓身上的官定負擔,嚴禁農(nóng)戶以不養(yǎng)蠶為由拒繳。即便你不養(yǎng)蠶也不想要鹽,仍須向官府繳納相當于攤派額度六成的蠶鹽錢。福利徹徹底底變成了稅負。
募役法、青苗法、市易法、義倉與蠶鹽錢,這些改革的初衷與結(jié)果,對關(guān)心民生的司馬光來說,都是近在咫尺的教訓。
鄧廣銘先生嘲諷司馬光,說他“于哲宗初年執(zhí)政當權(quán)之后,于募役差役二法對不同等級的民戶究竟孰利孰害的問題,旬日之間就自異其說,以致被章惇反駁得張口結(jié)舌,這當然也得算他咎由自取了。”
鄧先生這樣說,是因為他亟欲肯定王安石,而見不到“司馬光困境”的存在。如果司馬光可以放棄良知,做一個言利之臣,坦然將富國置于利民之上,他自然不會陷入進退失據(jù)的困境,也不會在募役法與差役法之間左右為難,更不會被人反駁至張口結(jié)舌,當然也就不會引來鄧先生的嘲諷。
事實上,當日陷入同樣困境之中者甚多,非止司馬光一人。正如朱熹所言,“新法之行,諸公實共謀之,雖明道先生(程顥)不以為不是。蓋那時也是合變時節(jié)”,只是由宋神宗和王安石主持的變法“后來盡背了初意,所以諸賢盡不從”。[17]
變法之所以違背眾人的初衷,恰是因為主持變法的權(quán)力不受制約,可以肆意釋放其牟利沖動。
國古代史上的眾多改革,自商鞅變法至張居正改革,無論初始宣傳如何天花亂墜,最后都會變成以增加人力與物力汲取為核心內(nèi)容的財政改革,核心原因便在這里。
蘇軾對此也深有體會,他于宋仁宗嘉祐六年(1061)上奏建議改革時,寫下過這樣一段文字:
天下皆知其為患(注:指賦役不均)而不能去。何者?勢不可也。今欲按行其地之廣狹瘠腴,而更制其賦之多寡,則奸吏因緣為賄賂之門,其廣狹瘠腴,亦將一切出于其意之喜怒,則患益深。是故士大夫畏之而不敢議。[18]
天下人都知道現(xiàn)在賦役不均。有權(quán)力背景者擁有大量田地,只承擔很少的賦役;無權(quán)無勢的平民名下田地很少,卻要受沉重的賦役壓榨。
然而,有良知的士大夫不敢提議改革。因為即便啟動田畝數(shù)量與田畝肥瘠程度的全面調(diào)查,并以之為依據(jù)來重新分攤賦役,結(jié)果也不會好。
畢竟誰家田畝多,誰家田畝少,誰家田畝算上等,誰家田畝算下等,仍全憑官吏們說了算。改革只會變成另一場劫貧濟富的狂歡。
制度上的病灶未除,司馬光與蘇軾們,走不出“司馬光困境”。
注釋:[1] (北宋)司馬光:《論財利疏》。收錄于:司馬光著、王根林點校:《司馬光奏議》,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頁。[2] 張熙惟:《宋代的衙前之役及差役的性質(zhì)》,山東大學文科論文集刊1982年第1期。[3] 這段話是司馬光的總結(jié)。宋神宗詔書中的相應原文是:“深惟其故,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使吾民無敢力田積谷,求致厚產(chǎn),以避其擾。至有遺親背義,自謀安全者多矣。不幸逢其異政,骨肉或不相保,愁怨亡聊之聲,豈不悖人理、動天道歟!……其令中外臣庶,限詔下一月,并許條陳差役利害,寔封以聞,無有所隱。” 見《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十六,“免役”。[4] (北宋)司馬光著,王根林點校:《司馬光奏議》,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2頁。[5] 鄧廣銘:《北宋舊黨人士的“兩截底議論”——兼考司馬光首倡募役法》。收錄于《鄧廣銘全集》第七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345頁。[6] (北宋)司馬光:《乞免永興軍路青苗助役錢札子》。錄于:司馬光著,王根林點校:《司馬光奏議》,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0-301頁。[7] 據(jù)韓琦披露,青苗法的利息是“每借一千,令納一千三百”。見(清)畢沅:《續(xù)資治通鑒(二)》,岳麓書社2008年版,第79頁。[8] (宋)畢仲游:《西臺集》卷五《青苗議》,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第62頁。[9] (南宋)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三一,熙寧五年三月丙午條下“先是”。[10] (南宋)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五一,熙寧七年三月丁巳條。[11] (南宋)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五一,熙寧七年三月辛酉條。[12] (法)孟德斯鳩著,祝曉輝等譯:《論法的精神》,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214頁。[13]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七之二八。[14] (日)久保和田男:《宋代開封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97-98頁。[15] (北宋)蘇轍:《欒城集》卷三八,《乞放市易欠錢狀》。[16] (南宋)董煟:《救荒活民書》卷二,義倉條。[17] (南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崇文書局2018年版,第2352-2353頁。[18] (北宋)蘇軾著,鄧立勛編校:《蘇東坡全集》下冊,黃山書社1997年版,第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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