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快遞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庭審時又不能提供免責證明,因此承擔損害的主要責任。由此可見,快遞公司是否盡到提示義務,會影響保價條款的效力。
以案釋法461快遞寄貴重物品未保價丟失案
本案快遞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庭審時又不能提供免責證明,因此承擔損害的主要責任。由此可見,快遞公司是否盡到提示義務,會影響保價條款的效力。
一.案件簡介
梁某平時佩戴的一副高價值受話器壞了,需要送商家售后點維修,于是找了家快遞公司,將受話器郵出,郵出時支付了快遞費,未對郵包進行保價。二天后,快遞數據顯示,案涉快遞已由商家門店簽收。又過了幾天梁某與商家門店聯系得知,商家門店沒有簽收過梁某的快件,梁某又聯系快遞派件員,答應查一下,可過了幾天,派件方告知梁某,快遞找不到了。之后,梁某與快遞公司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梁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承擔受話器的購買費用1萬元。
法庭審理后認為,快遞公司未將物品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但數據又顯示快遞已由商家門店簽收信息,同時不能提供免責證明,存在明顯過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原告在交寄快遞填寫快遞單時未保價,僅支付了低于市場價的運費,自身也存在一定責任。判決快遞公司承擔70%的責任,梁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二案件的警示
大家知道,快遞郵寄時,對所寄物品有保價和不保價的選擇,那么二者的區別在哪里?這里做個簡單介紹:
1.未選擇保價服務的快遞,如果發生丟失、毀損等情況時,快遞公司通常只按照運費的1-9倍進行賠償。其約定一般會出現在《快遞服務合同》、《電子運單條款》或者紙質快遞單上。
2.選擇了保價服務的快遞,如果發生丟失、毀損等情況時,則按照寄件人與快遞公司約定的保價規則進行賠償。通常二種情況:
(1)全損情形下的賠償:快遞公司按照托運物的實際損失金額或者保價金額二者較低的進行賠償;
(2)部分損壞時的賠償:快遞公司會按照保價金額和托寄物實際損失比例進行賠償。
可能有讀者問,本案是未選擇保價服務的快遞,為什么沒有按照運費的1-9倍進行賠償,反而判決責任承擔70%的賠償?
大家知道,快遞公司單方出具的《快遞服務合同》、《電子運單條款》或者紙質快遞單等,都是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條款也是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過的,我們稱之格式條款,法律對格式條款是有限制的,主要是:提供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從本案看,原告在交寄快遞填寫快遞單時未說明貨物價值較大,也未保價,但快遞收件人也未詢問快遞的是什么貨物?要不要保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庭審時又不能提供免責證明,因此負主要責任。由此可見,快遞公司是否盡到提示義務,會影響保價條款的效力。
?三相關法律
1.《快遞條例》規定,快件已保價的,出現內件短少/延誤/丟失/損毀的,按照快遞公司與寄件人的約定,確定賠償責任;
2.快件未保價的,依照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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