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18歲女子想走捷徑快速致富,偶遇一男子答應以50000元/月包養她,女子大喜,當天就當男子回家過夜,男子直接交給了她一袋子錢,男子走后她打開袋子一看,頓時傻眼,里面竟然全是嶄新的冥幣,面額高達1000億,她頓時火冒三丈。
女子不甘心就這樣被對方占了便宜,至少要把當天的費用要回來,于是女子報了警,稱男子涉嫌詐騙,要求警方替她追回被騙取的50000元,但是警方不但把她與男子一同拘留了,還告訴她:“你的財產不受法律保護,要不回來?!?/p>
案件經過:
18歲的女子吳某,早早就輟學在外闖蕩,希望能在這座實現自己的夢想,在這座城市能擁有屬于自己的容身之所。
但是現實是很殘酷的,自己一沒有學歷二沒有能力,在這競爭激烈的城市哪里有那么容易生存,屢次碰壁的吳某身心俱疲,無聊之余在網上聊天,向網友訴苦。
這時她遇到了一個叫劉某的男子,劉某稱自己是幾家公司的老板,經過這些年的打拼有了自己的事業,身價不菲,言語間透露著“他不需要為錢煩惱”,這正是吳某的隱痛。
同時劉某表現得很同情,并且理解吳某的遭遇與處境,并且透露了一下他未發跡前的歷史,他說他當時也和吳某一樣,甚至比吳某還慘,同時他還表示如果有機會,他可以拉吳某一把。
吳某為之一振,難道自己遇到貴人了嗎?吳某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樣,打起精神與對方聊了起來,這時劉某趁機對吳某提出了要包養她的意思,并且表示一個月可以給她50000元的零花錢。
吳某一開始有點憤怒,這把她當什么人了,但是想到自己現在的難堪,頓時沒有了底氣,她的想法開始走極端,沒有錢,哪里還有里子,哪里還有尊嚴?
50000元一個月,以她的能力一年都存不了這么多,她最終經不住誘惑,當天就約劉某見面,直接把他帶回了自己的住處。
劉某的打扮光鮮,精神干練,看著就像一個老板,手里還拎著一個厚厚的塑料袋,隱約看著像是裝著錢,吳某對劉某的身份深信不疑。
兩人在吳某家發生了性關系后,劉某把那一個鼓囊囊的塑料袋遞給了吳某,吳某雖然狂喜,這一大袋子就是50000塊錢嗎?
但是她還是表現的很矜持,紅著臉把袋子接了過來,居于對劉某的信任她當時也沒有當面打開來看看就直接塞進了抽屜里面。
劉某也沒作過多的逗留就離開了吳某的住處,吳某回到住處就高興地蹦跳起來,想著以后每個月都能拿到50000元,好日子竟然就這樣來臨了,怎么不讓人興奮。
她迫不及待地從抽屜里拿出那袋子錢,打開一看,卻頓時傻了眼,里面哪里是人民幣,分明就是祭拜祖先用的冥幣,面額還上1000億一張!
吳某臉上青一塊紫一塊,氣得渾身都顫抖,她沒想到自己竟然遇到一個騙子,她除了夢想破滅了,還感覺到被人重重地羞辱了一番,這口氣一時根本就咽不下去,她一怒之下選擇了報警處理,聲稱自己被人偷了50000元。
警方通過周邊的視頻監控最終鎖定了劉某的行蹤,并很快就把劉某捉拿歸案,但是經劉某供述的實情得知,這根本就不是一起盜竊案。
劉某到案后,自知事情敗露,一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原來劉某并不是什么有錢人,同樣是一名上班族,因為生理需求但又苦于經濟拮據而無法解決問題,在網上隨意逛的時候卻意外遇到了吳某,在交談中得知吳某的情況,他看吳某長相漂亮,頓時心生一計,把自己包裝成一名有錢的老板,昨用金錢利誘吳某上當,隨后去購買了一包冥幣帶著過去與吳某約會。
他也沒想到事情竟然會這么順利,最終自己成功與吳某發生了性關系,還能順利脫身,他本以為這種事情見不得光,想必吳某知道上當受騙也不會聲張,所以劉某事成之后還沾沾自喜的,但是沒想到吳某不按常理出牌,竟然報警謊稱自己被偷了50000元,最終警方抓捕。
事情很明朗,這并不是一起盜竊案,吳某隨即改口,劉某涉嫌詐騙,騙取了她50000元。
那么從法律角度來評價,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如果構成詐騙,金額高達50000元,是完全可以刑事立案了(一般刑事立案為2000元-3000元)。
詐騙罪定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虛構事實,騙取受害者信任,導致受害者產生錯誤的認識,并錯誤地處理財物,最終導致財物被行為人非法占有,并且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構成詐騙罪。
通俗而言,滿足以下條件構成詐騙罪:
構成詐騙罪在責任形式表現上為故意,并且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虛構不存在的虛假信息導致受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并錯誤地處理財物;第三人成功獲取財物,導致受害人財物受損或導致受害人的財物面臨受損的局面,詐騙金額達到“較大”,一般為2000元-3000元。
本案中,劉某確實存在虛構事實,騙取吳某的行為,但是說騙取了吳某50000元卻是無法成立的。
雖然吳某與劉某達成了協議,只要吳某同意與劉某保持包養并發生關系的約定,那就給付50000元,最終劉某與吳某完成了約定發生了性關系,看起來這50000元應當屬于吳某的財產了,吳某就有權獲得這筆財產,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財產”,“財產”是具有金錢價值、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那么問題來了,吳某通過與劉某達成包養得來的財產,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民法典》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吳某與劉某的行為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因此雙方的協議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吳某所說的50000元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因此,劉某并沒有構成詐騙罪。
但是,吳某與劉某的行為均構成了賣淫嫖娼,應當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拘留并處罰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行為將受到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較輕,?則可能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終吳某什么都得不到,還受到了行政拘留,并處罰金,這件事情警方還會通知其家屬或單位,真的是丟盡了臉面,天下真的不會掉餡餅,做人還是腳踏實地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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