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庭認為,陳某向網紅主播劉某的打賞,是一種認同主播表演內容而支付的一種對價,應認定為網絡消費行為,并非贈與行為,原告王某的訴請被駁回。
以案釋法462,直播打賞的錢能討回?
本案法庭認為,陳某向網紅主播劉某的打賞,是一種認同主播表演內容而支付的一種對價,應認定為網絡消費行為,并非贈與行為,原告王某的訴請被駁回。
一.案件簡介
陳某與王某女系夫妻。陳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經常上網到某直播間,向網紅主播劉某打賞、刷禮物,一來二去花了不少錢,并被王某發現。王某認為陳某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在直播平臺充值,向網紅主播劉某打賞,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將陳某和主播劉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陳某對該主播的贈與行為無效,返還全部打賞金額。
法庭審理后認為,陳某通過與直播平臺簽署相關協議,注冊成為平臺用戶,與平臺之間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陳某通過該平臺觀賞直播,并對直播進行打賞,是一種認同主播表演內容而支付的一種對價,應認定為網絡消費行為,并非贈與行為,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請。
二案件的焦點
在網絡直播經濟中,“打賞”成為網上消費的一種新手段,也是網民表達情感的一種方式,據統計,截至到2021年底,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到了7億多人,網絡直播市場規模達到1066多億元。與此同時,打賞網絡主播引發的民事【糾】紛也層出不窮,加上審判實務和理論研究中,關于打賞行為的性質及效力認定仍存一些分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有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在網絡直播打賞性質認定問題上,目前有二種說法,一是贈與合同說,二是服務合同說。
1.贈與合同說認為,主播向用戶提出打賞請求,是贈予合同的要約邀請;用戶作出打賞,是對主播發出訂立贈與合同的要約;主播接受打賞即為承諾,此時用戶與主播之間訂立贈與合同,相關權利義務并不是對等對價關系,其強調的是財產的無償轉移;
2.服務合同說認為,主播通過表演對用戶發出訂立服務合同的要約,用戶觀看停留表示接受主播表演服務的要約,構成對要約的承諾,此時用戶與主播之間形成服務合同,打賞作為非強制付費方式,屬于一種新型的服務合同,是對主播表演服務的購買,所以應屬于服務合同,打賞是網絡消費行為。
有學者認為,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原因與家事代理權判定規則和網絡直播平臺主體責任認定規則的缺失有關。
?三相關法律
1.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雙方共同財產時,受損失的一方有權主張權利;
2.對價不僅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之一,還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基礎和合同履行和違約的關鍵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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