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 | 公眾號「 吐逗保 」
大家好,我是一本正經的吐槽君。
不知道最近又有哪個財經大V,在那大肆宣傳“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說是我們要充分利用《保險法》,即便身體有問題,也可以白薅保險這個羊毛……
然后最近就有不少朋友,來咨詢這個事情,尤其是很多非標體的朋友。
其實說起這個不可抗辯條款,在保險業內也一直是一件眾說紛紜的事情。
有的從業者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忠實擁躉,堅定的認為只要熬過兩年一定會理賠;
而有的從業者則認為,不可抗辯僅僅對于解約有限制,而理賠實際上沒有充足的法律支持。
今天咱們就結合案例及法律法規,徹徹底底的好好盤一下;
這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在實際理賠中,到底有多大的作用?
1.
首先,這個傳說中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究竟是什么東西?
這項條款出自《保險法》第十六條:
翻譯成大白話就是:
保險公司想要解除合同?
沒問題~
但是必須要滿足三個條件:
·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并且隱瞞部分足以影響保司承保決定;
· 必須在合同簽訂的2年內;
· 必須在保險公司知情后的30天內。
而且就算成功解除合同,也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
· 故意隱瞞,解除合同且不退保費;
· 無意隱瞞,解除合同但退還已交保費。
不知道大家怎么想的。
反正上次我看到這么離譜的不平等條約,還是在學《近代史》的時候……
首先,保險公司在合同簽訂的兩年內,必須自己去調查舉證隱瞞情況。
并且在調查出異常的30天內解除合同,否則連解除合同的權利都沒有。
其次,就算是兩年內調查出來的,怎樣界定是“故意”還是“無意”隱瞞呢?
我想除了極惡劣的情況外,保險公司大多情況,也只能按照“無意”處理,老老實實的退還已交的保費。
純純沒有成本的碰瓷,我估計很難有人不動心搏一搏吧……
2.
說出來你可能不信,這樣一個“不平等條約”,其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
早期保險市場管理混亂,常有保司惡意誤導客戶不如實告知,出險時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費。
這種情況也導致了保司的信任危機,威脅到整個保險行業的生存發展。
1930年,不可抗辯條款首次成為法定條款,由美國紐約在保險法例中加以規定。
我國也在2009年保險法的修訂中,增加了這一條款。
所以說,這其實是一條雙贏的條款。
消費者獲得了安心,保險公司獲得了信任,各取所需罷了~
其實沒必要同情保險公司。
當然,同情不同情的先不提;
我估計大家最關心的還是,不可抗辯條款真的可以幫我們耍賴獲賠么?
從實踐角度來說……
確實可以!
打開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相關案例你就會發現,真的有好多獲賠:
(制圖By吐逗保)
是的……
大部分隱瞞告知超過兩年的訴訟案件,最后保險公司都敗訴了。
甚至還有一些,明眼人一看就是投保人碰瓷的訴訟,最后法院也判決保險公司理賠了!
可見有了《保險法》對消費者的明顯“袒護”;
只要不是太惡意的騙保,大多數訴訟案件對于“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都是支持的。
這些情況,也與保險公司做理賠的朋友,曾經跟我說過的話不謀而合:
· “一般過了兩年的人身險理賠案件,核賠大多數只走個過場,深究都是吃力不討好……”
說到這里,估計大多數朋友都會覺得已有定論。
那就是我們確實可以,把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當做“隱瞞告知”的利器,放肆去投保了。
但是!
我還是不建議……
首先,把自己的理賠成功概率,押寶在訴訟上,本身就不靠譜。
現在的司法環境是偏向消費者的,但是你能保證出險的時候,司法環境還是偏向你這邊么?
尤其是長險,出險動輒就在幾年甚至幾十年以后……
其次,看似大部分隱瞞告知的情況,都拿到了理賠,但其實這里面也有幸存者偏差在其中。
客觀來說,從隱瞞告知到成功理賠,一共要邁過4個坎:
投保的時候,保險公司利用風控系統+抽樣調查的方式,排除高危投保件(100個隱瞞告知的案件,夭折了10件左右)。
在投保后的兩年內,多數保險公司會委托公估和背調公司,找到一個隱瞞案例就立刻解約,背調公司也會因此獲得傭金(這一步剩下的“幸存者”可能就比較少了,可能只剩二三十個左右)。
沒熬到2年,或者明顯違規的,就直接就拒賠了。
熬過2年申請理賠,但是需要經過漫長的訴訟過程,而且10個人當中也只有7~8個人能獲得理賠。
而這7~8個人,就是我們上文所看到的那些“幸存者”案例。
講真,你覺得你自己會是那個“天選歐皇”么……
3.
我一直覺得,購買保險就是轉嫁風險,而不是制造新的風險!
我和逗逗醬一直秉持著專業、負責的態度,對待經手的每一份保單。
力求從我們這里配置保險的朋友,在遇到突發情況的時候,一定拿到理賠。
而不是將獲賠的全部希望,壓到所謂的“不可抗辯條款”上。
保險,當然要保險~
如果對保險有任何疑問,表害羞,直接來找我就行。
我是吐槽君,愛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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