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扣留期間
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是否應當認定為無證駕駛
致對方財產遭受損失
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保險責任?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初,案外人黃某駕駛粵S牌的小型客車行駛時,與前方董某駕駛粵B牌的小型客車車尾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黃某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存在過錯;董某在駕駛證扣留停止使用期間,逾期未換證的情況下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也存在過錯;黃某與董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粵S牌車輛由案外人黃某向A保險公司投保,粵B牌車輛由董某向B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A保險公司提交的維修結算單及車輛維修費發票,顯示粵S牌車輛發生事故后實際發生維修費用為27390元及施救費280元,由A保險公司向維修單位支付。黃某提交了索賠申請及權益轉讓授權聲明書,同意將已獲得賠款的追償權轉移給A保險公司。
A保險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董某、B保險公司予以賠償。B保險公司辯稱,無證駕駛理應包含駕駛證被扣留的情形。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當出現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爭議焦點如下:
一、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未取得駕駛資格”?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共政策考量,駕駛資格的取得不僅包括初次獲取駕駛許可,也包括在有效期內合法持有和使用。當駕駛人的駕駛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后,其駕駛資格在扣留期間事實上已被暫停,此時駕駛人并不具備法律允許的駕駛條件。同時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相關規定,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因此,駕駛人在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應當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這既符合法律對駕駛資格動態管理的要求,也與上述規定精神相一致,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無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機動車增加道路交通風險。
二、B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駕駛人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終局賠償責任。因此B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A保險公司對粵S牌車輛的財產損失應由董某直接賠償。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駕駛機動車是具有一定技術性的行為,只有取得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可的駕駛資格才被法律允許駕駛機動車。判斷“未取得駕駛資格”和“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標準就是駕駛人是否存在不被法律、行政法規允許駕駛機動車的情形。已經取得駕駛證,但因交通違法行為被暫扣駕駛證期間,其不被允許駕駛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資格處于暫停狀態,應等同于“未取得駕駛資格”。
如在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上述規定的立法本意可見,一方面讓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對受害人的風險救濟功能,另一方面駕駛人最終承擔自己違法駕駛致第三人損害的法律責任。即當出現“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這一情形時,應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保險公司承擔的僅是墊付責任并享有追償權。而當駕駛人在駕駛證扣留期間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的,應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
在駕駛人駕駛資格暫停期間,如果讓保險人為這類違法駕駛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擔最終賠償,無異于鼓勵駕駛人的違法行為,讓違法者獲益,也有違法律對公民行為的引導功能。本案對于發揮道路交通法規指引功能,教育公眾養成嚴格遵法守法的規則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法官提醒,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不得駕駛機動車,否則如發生交通事故則責任自負。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七條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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