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273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青島某物流公司長期在某保險公司為其臨牌車輛投保“機動車綜合險2014版”,雙方確定的交易習慣為:青島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指定賬號預存保險費,并通過郵件發送投保車輛信息,某保險公司收到郵件電子表格后,根據表格內容將投保車輛信息錄入其保險出單系統,不出具紙質或電子保單。如發生事故,則出具《出險車輛信息表》作為理賠依據。如保險費用盡,某保險公司通知青島某物流公司續存。2020年2月27日至7月31日,青島某物流公司分多次向某保險公司指定賬戶轉賬21萬元,作為預存保險費。 2020年9月12日10時47分,青島某物流公司通過QQ郵箱向某保險公司發送內容為“商業投保0912”表格的郵件,為相關車輛進行投保,表格內容為該批次投保車輛信息,其中第二十項為案涉車輛信息。同日14時52分,案涉車輛在商河縣發生交通事故,該車輛負全責,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定。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出具的《出險車輛信息》載明保險期限為2020年9月12日15:30至2020年9月15日00:00。后青島某物流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以本次事故不在保險期間內為由拒絕賠付。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事故發生之時,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責任。關于案涉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時間,保險合同的成立需投保人和保險人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青島某物流公司通過預交存款并發送車輛信息的方式表達了其為案涉車輛投保的意思,該意思表示自投保郵件進入某保險公司郵箱之時發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收取郵件后,雖未作出承保的明確意思表示、亦未出具保險單,但因為雙方存在交易習慣,其相關默示行為應視為同意承保。故在某保險公司未明確表示拒絕承保的情形下,自其收到青島某物流公司投保郵件之時,雙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案涉保險合同于2020年9月12日10時47分成立并生效。 關于保險責任期間的認定。因雙方并未訂立書面保險合同確定保險責任期間,雖然出具的《出險車輛信息》載明保險期間在事故發生之后,但《出險車輛信息》系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出具的單方意見,不足以證明案涉保險合同簽訂之時青島某物流公司知曉并認同該保險期間。考慮到案涉保險為短期保險,保險期間僅為三日,且保險合同成立時,青島某物流公司已經預先交納了保險費,若保險期限不能在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后立即起算,將影響投保人對未來風險成本的預判、損害投保人的保險利益,現無證據證明雙方就保險期間作出明確的一致表示,宜認定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時,保險責任起算。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故時間,案涉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故青島某物流公司作為索賠權益人,有權主張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保險期間是保險合同的核心要素,指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期間作為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時間界限,對于認定保險責任的承擔與否至關重要。 在實際中,有關保險期限的爭議通常涉及以下情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區別對待。 對保險期間未有約定。《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由此可見,保險期間應系雙方當事人共同意思表示的體現,法院認定保險期間需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保險期間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若保險合同已生效、交費,保險單或保險合同未載明保險期間,或保險人未有證據證明投保人知曉且接受保單、保險合同所載明的保險期限,保險期間的認定則應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保險活動開展、維護誠實信用交易原則等角度出發,綜合考量合同生效時間、交易習慣、投保險種、保險費用繳納與否等實際案情來確定。 具體到本案而言,保險人單方出具的單據所載明的保險期間不能代表投保人的意志。投保人已經預交保險費用,其投保險種系三天的短期機動車險,對于營運車輛而言,具有很強的時效性,法院認定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后即起算保險期間,未減損保險人的實質權益,且符合投保人購買保險時所具有的可期待利益。 通過格式條款設定保險期間。《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多數情況下,保險合同系保險公司做出的制式合同,合同中有關保險期間的內容也多為格式條款,因此,若保險公司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單方設定保險期間,則需要盡到充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若未有證據證明對上述條款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說明,則應認定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發生效力。此外,若當事人雙方對保險期間存在兩種以上的通常理解時,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保險人作為條款提供方,因具有充分表達意志的優勢,也應負有使對方當事人理解格式條款的義務。法院應采用“不利解釋原則”,通過分析格式條款表達的客觀意義,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