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辭退工傷員工,主要看以下三點:
1)工傷目前所處的階段;
2)工傷認定的級別;
3)解除的法定理由;
02
關于工傷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五條以及《工傷保險條例》中均有所涉及。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于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指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分別根據傷殘級別,對解除和終止工傷員工勞動關系進行了規定,總結如下:
03
從《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看,二者之間似乎存在矛盾。
從《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內容來看,一級至十級傷殘員工,用人單位似乎無法使用單方解除權。
這樣豈不是員工申報工傷認定級別以后,只要員工不主動辭職,用人單位需要養工傷員工到退休?
但是在《勞動合同法》中,只規定不能依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工傷員工勞動合同。
那是否可以依據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解除呢?
我們來看《勞動合同法》總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專門法律,第四十二條中只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依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工傷員工勞動合同,但是并未排除用人單位依據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與工傷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從裁判文書網的判例中,也能夠印證此觀點。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終4331號: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現雙方已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吉民申2729號:孔某(工傷六級)因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之規定,屬于解除勞動合同而非終止勞動合同。……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20民終3438號:在勞動關系存續過程中,如果勞動者因工致殘,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雇傷殘勞動者或拒絕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解雇限制義務,從而使傷殘勞動者享有更充分的解雇保護權。但如果勞動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即使勞動者存在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6民終4925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該條不排除用人單位依據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04
關于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辭退工傷員工,總結如下:
工傷醫療停工留薪期內,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工傷醫療停工留薪期外,已做工傷傷殘等級認定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員工,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五級、六級工傷員工是否必須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依據第三十六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七級至十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可以以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或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第三十六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