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頭部VC一年發起40起回購,招標律師費的控制價合計高達4300萬元。
密集發起回購是從2023年7月開始的,因為是國資,通過公開招標選律師代理,但被媒體報道后已刪除招標信息。
有人說國資、人民幣基金才要求回購,其實并不是。
我最近在研究申請上市公司的資料,大部分公司融資都被簽了回購條款,不只是人民幣或國資,眾所周知的知名美元基金也簽回購條款。
不希望文章被和諧,相關公司名字就不寫了,都是頭部,你可以隨便猜。
其實是哪家不重要,重要的是這是普遍現象。
不簽對賭協議就融不到資,怎么辦?
一、回購條款
回購條款是指,符合約定條件下,投資人可以要求回購股權。
有三個關鍵要素:
1.1 什么條件下回購股權?
還沒簽約時投資人可能會說,只是為了防范道德風險,不會真正實施的。
如果創始人相信這樣的說詞,只能說是太天真了。
為什么要簽協議?因為口說無憑!
(1)投資人說是為了防范道德風險,那就把回購條件寫成道德風險才能要求回購。
千萬別相信不會真正實施的鬼話。
簽了對賭協議不履行,GP會被LP追責,國資也會被上級部門追責。
沒簽協議前一切都可談,但簽了協議就沒得談了。
(2)回購條件范圍越窄,對創始人越有利。
比較常見的回購條件包括,沒能在規定條件內上市、業績不達標等。
如果創始人不希望發生回購的事情,就盡量縮小回購條件的范圍。
(3)可以把回購條款寫成雙向,不只是投資人可以要求回購,創始人也可主動發起回購。
既然投資人覺得不好時要求創始人回購,那么創始人覺得好時也可主動要求回購。
投資人不能既要求保本保息,又要賺幾十幾百倍,還可以自由選擇吧?
大媽存銀行都不能要求保本保息,VC卻連大媽都不如,既要又要還要,精英們的臉往哪擱呢?
1.2 由誰回購?
(1)如果是目標公司回購,最多也只是公司破產,并不會連累創始人的家庭財產。
(2)如果由創始人回購,其實就是無限責任了。
有的創始人可能還沒搞明白,以為有限公司就是有限責任了。
其實并不是這樣的,公司的有限責任,是作為純股東承擔的責任。
而創始人與投資人簽協議約定的責任,不是《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而是《民法典》規定的合同責任,合同責任是無上限的。
給創始人的建議:
(1)盡量約定由公司回購。
(2)如果不得已由個人回購,可約定以公司的股權為限。
(3)如果前兩個都無法談成,在自己可接受范圍內加上限制條件。
1.3 回購價格
回購價格比較常見的是本金+利息,很多合同約定的利率在8%-20%之間。
現在銀行貸款利率3%-4%,民間借貸利率法定上限為13.4%。
也就是高利貸最高也不能超過13.4%,但有的VC要求的利息已經超過高利貸了,還好意思說自己是風險投資嗎?
給創始人的建議:
如果要簽回購條款,把回購利率改成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這樣的要求比較合理,應該是比較容易談成的。
如果公司能賺錢,其實回購條款也沒這么可怕,就當成是找銀行貸款了。
看到幾家做自媒體的小公司,未來不可能上市,都主動回購投資人的股權了。
如果公司連銀行貸款都還不起,說明創始人不應該創業,投資人也不該投資,投資人投這樣的項目說明眼光不行。
二、一票否決權
合同里通常都不會直白的寫“一票否決權”,很多融資合同都是寫“經某投資人同意”,這就是一票否決權了。
有一家科創板被否公司,6家投資人都有否決權,甚至連持股1%的投資人都有否決權。
在申請上市被問詢時,解釋說投資人的否決權只是保護性條款,并不影響實控人的控制權。
這都是狡辯,其實投資人有否決權,已經導致實控人沒有控制權了。
因為只要有否決權的投資人不同意,就算經持股99%的股東同意事情也無法通過。
就如創始人負責踩油門,投資人負責踩剎車。投資人踩了剎車,你還怎么開車?
投資人要求一票否決權是非常自私的行為。
投資人有否決權,就有機會損害多數股東的利益。
還記得否決權殺死ofo事件嗎?
當年阿里巴巴拿雅虎10億美元融資后,雅虎成為持股40%的大股東,雅虎只在少數事項有否決權。
而現在有的投資人只是持股很少就有否決權,如果各家投資人都要否決權,將可能導致公司走向死路,所有投資人一起死。
投資人有否決權100%不能上市,因為這樣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而申請上市時臨時取消否決權,應該認定實控人發生變更,不符合上市條件。
科創板和創業板規定,最近二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主板規定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有一家申請上市的公司,股權激勵時投資人投反對票,幸好這家投資人沒有否決權,否則將無法通過。
我在《公司控制權》書里介紹過法院判決的案例,有大股東持股99%還是被法院判決沒有控制權,就因為小股東有否決權。
給創始人的建議:
(1)爭取不要給投資人有否決權。
(2)如果不得已讓投資人有否決權,盡量縮小否決權的范圍。
(3)另約定,上市被問詢投資人的否決權與控制權變更問題,最后公司上市失敗的,有否決權投資人的回購等特殊條款自動失效,并由其賠償損失(含回購其他投資人的費用、申請上市費用等)。
三、估值調整條款
估值調整條款的意思是,如果后輪融資估值下降,就由創始人給投資人補償股權。
就如在股票市場上買股票,今天購買價格50元/股,一個星期后價格下跌到30元/股了,價格下跌20元由創始人給投資人補償。
小散戶都知道原賭服輸,不能耍無賴,但VC虧錢卻可以要求創始人補償,連小散戶都不如,還號稱精英?
四、股權投資的本質
有回購條款就一定能把錢拿回來嗎?
答案是否定的,比如頭部VC投的多個項目,打贏官司了并沒有拿到錢,被投公司已停業,還要再花300萬元請律師把股權清退了。
同意簽不平等條約的項目通常都是比較弱的,而真正的好項目很難接受投資人的不平等條約。
比如大疆,通過競標選擇投資人;比如深圳領存,讓投資人先付1000萬元才可做盡職調查。
看似投資人在條款上吃虧了,但投資賺錢拼的是選項目的眼光,而不是拼合同條款。
選了個好項目,條款再差也能賺大錢。
選了個爛項目,條款再強也會血本無歸。
LP選擇GP時也要想清楚,靠不平等條約壓迫創始人的GP真的能幫你賺錢嗎?
歷史上那些非常賺錢的項目,比如南非MIH投資騰訊、軟銀投資阿里巴巴、龔虹嘉投資海康威視,一筆投資賺幾千幾萬倍,沒有對賭、沒有不平等條約。
主流投資人全部錯過這些最賺錢的項目,或者在賺大錢之前退出了。
投資的本質是低買高賣,在別人不看好的時候你敢看好,你看投資,等別人都看好時你就可以賣出賺錢了。
但很多投資人只是像散戶一樣追漲殺跌,缺乏判斷好項目的能力和眼光。
投資人不把精力放到選好項目上,卻把精力放到壓迫創始人簽不平等條約上。
投資人用不平均條約把好項目排除了,最后是賺了條款虧了錢。
其實是用強勢的合同條款,掩蓋投資人的無能。
投資人明知道,對賭協議等做法不如大媽、不如散戶、不如高利貸,都不好意思讓別人知道。
所以很多投資人的合同都寫發生爭議選擇仲裁,而不是法院起訴。
因為法院判決書是公開的,他們怕公開被別人知道,以后投不到好項目了。
提醒創始人,簽融資協議時,一定要選擇訴訟而不是仲裁,因為:
(1)仲裁與法院只能二選一,協議寫了仲裁后就不能再到法院起訴了。
(2)仲裁是一局終審的,就算有問題也沒機會上訴。
而法院有一審二審,還可能有再審。
(3)仲裁員很多是兼職的,兼職人員包括律師等。
而且還可以指定仲裁員,VC也許有自己熟悉的仲裁員,創業者你有嗎?
雖然仲裁只有一局,但費用可能比法院還貴。
投資人是專業做投資的,他們有專業的律師團隊。
開頭說的那家VC,請律師修改合同范本都要花20萬,具體投資項目時還要再花錢請律師。
投資人經驗豐富又裝備精良,而創業者不是專業做融資的,沒有經驗還不舍得花錢請專業的人,形同赤手空拳去與炮彈肉博呀。
五、關于投資人的選擇
在拿到融資之前,投資人可以對目標公司做盡職調查,但目標公司卻很少有機會對投資人做調查或了解。
創始人可以從合同條款判斷投資人:
(1)要求一票否決權的投資人太自私,意味著投資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顧多數股東的利益,請慎重考慮。
(2)要求被投企業承擔盡職調查費、律師費等,這樣的VC太小氣。
開頭說那家發起40起回購的國資VC,人家至少是自己承擔盡職調查等費用的,而不是讓被投企業替自己出錢。
被投企業本來就是因為缺錢才融資,如果連盡職調查的錢都讓被投企業承擔,這樣的VC就是欺負被投企業容易拿捏吧。
(3)讓被投企業承擔差旅費等,還沒開始合作就想方設法占被投企業的便宜,這樣的VC不只是小氣,還可能人品有問題。
開頭那家VC,人家還給員工發洗衣票,理發的錢也是公司出的,應該不會要求被投企業承擔差旅費吧。
有人朋友圈說,有創業者被抓了,是VC所為?
所以拿VC的融資后一定要合法合規操作,否則不知何時就可能被送進監獄了。
最后建議創業者:
創業要量力而行,創業也不是必須要融資的,融資要適可而止,融資也是有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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