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不討論一次性傷殘補助、醫療補助和就業補助。
在《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工傷員工嗎?》一文中,探討了《勞動合同法》對工傷員工的保護以及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工傷員工的幾種情形。
那根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不同類型,工傷員工具體可以拿到多少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呢?
一、工傷員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無經濟補償或N倍經濟補償
對于一級至四級傷殘員工,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并沒有“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條款,而是要求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
因此是否適用于一級至四級工傷員工自己提出解除或終止,并不明確。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并未對工傷員工進行限制。
下面我們分三種情形進行總結。
(一)工傷員工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無經濟補償
這種情況的發生的概率非常小,如果真的出現,只能說用人單位燒高香了。
工傷員工由于受傷勢必影響再次就業,就算拿到傷殘、醫療、就業一次性補助金,也是杯水車薪,在職場中處于絕對劣勢地位。
(二)勞動合同到期,工傷員工主動提出不續簽,終止勞動關系。無經濟補償。
與第一種情況相同,發生的概率幾乎沒有。
(三)工傷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被迫離職。法定經濟補償N倍,也可能沒有。
如果成功,可獲得N倍經濟補償。
如果被迫離職的證據不充分,被判定不符合第三十八條的情形,那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但是人確實離職了。
二、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法定N倍經濟補償,大部分會大于N
雖然協商解除的法定補償是N倍,但是對于工傷員工,用人單位如果無法給到滿意的補償,應該很難協商一致。
因此,與工傷員工協商解除,絕大部分都會大于N,要不根本協商不下來。
還有,只要工傷員工不同意協商解除,那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法定理由將會變得非常稀少。
除了七級至十級的工傷員工,可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以外,基本只剩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獨木橋可走。
三、因工傷員工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法定N倍經濟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中,對于七級至十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合同法》對期滿終止有嚴格的限制,除上海外,全國其他地區,用人單位實際只有在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時有終止權限,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后,面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已經失去了該項權利。
四、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辭退工傷員工。法定無經濟補償,大概率可以拿到2N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被稱為過失性辭退,如果用人單位證據充分、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并進行有效公示,辭退前征詢工會意見,辭退通知書有效送達。
符合以上幾個要件,合法辭退的可能性很大。
這種解除方式是單方解除中風險最大的,只要細節或流程沒做到位,大部分都會變成違法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承擔2N賠償金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后果。
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工傷員工勞動合同。賠償金2N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單方解除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違法解除的概率非常之大。
《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中,對工傷員工均有保護性條款。
如工傷治療期解除,或者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都是非常明顯的違法解除。
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一級至四級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也是明顯的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單方解除時,如證據不充分、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未通知工會,辭退通知書未有效送達,均會構成違法解除。
一旦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工傷員工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慮,應該大部分不會選擇2N賠償金,而是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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