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人民法院辦公地(資料圖)
近段時間,江蘇振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宜興市振宇水處理環保廠)的幾個銀行賬戶中近百萬資金被人民法院劃走,給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了不利影響。追根溯源,在2019年,由于公司債權轉讓等問題,該公司與某公司產生合同糾紛,2020年,在此糾紛過程中,法院下發了財產處置書。
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李伯平向媒體提供的投訴舉報材料顯示,此前他們就債權問題曾與另一公司聯合起訴債權持有人丁某等人,但因重要材料被法院法官拖延,導致相關操作無法進行。
在這一過程中,存在諸多復雜情況,諸如拍賣被提價、哄抬、債權暗箱操作、領導參與等事件,致使公司背負巨額債務。江蘇振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其名下的有證房產七幢、國有土地一宗、地上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等整體資產則被進行司法拍賣處置用以清償債務。
2021年10月29日,宜興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法院執行局褚浩年法官經手從振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賬戶、李伯平的生活費銀行卡(含住宅房專屬繳電費的中國銀行卡),強行劃走了幾十萬元,而并不是許樂群審判長說的沒有劃扣到錢。
當事人李伯平表示,其公司廠區除國有土地外,有約3畝的土地并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人是屬于地方村民委員會集體,但此前便與村委會溝通商量過,這一部分應當如何補償。而被拍賣的由江蘇錦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新辦公樓、東面新車間、南面圍墻都建在了這3畝土地上。
作為土地所有人的塍西村書記知曉此事后,告知當事人不能對這一片土地進行拍賣。之后當事人便與村委會書記多次溝通,并且向法院法官提交案外人異議申請,村委書記同意并郵寄給了法院法官,但過后執行局法官只是告知修改相關內容(其中刪除“中止”)就未對“執行異議”進行審理,而是在3月24日把“告知書”送給了該村王盤華書記。同時,塍西村民委員會對此案進行兩次申訴,宜興法院及其和橋法庭都拒絕立案,也不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022年12月29日,就江蘇振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拍賣后的遺留問題,江蘇錦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宜興市清溪環保填料有限公司達成協議,將江蘇錦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原江蘇振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廠內必要的設施以及江蘇錦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水電行車過戶給宜興市清溪環保填料有限公司,而在法院拍賣江蘇振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財產時,因評估報告錯誤,江蘇錦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三臺大型桁車遭到強制拍賣,人民法院拒不糾錯,給案外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當事人認為,如果法院法官沒有對權益人的異議及時給到反饋,這是對權益人利益的侵害,對此當事人也毫無頭緒,再次同村委會書記商量,通過村委會起訴振宇公司的方式來申請對拍賣的土地重新評估,保全三畝屬于集體所有的集體財產。
可提交材料的過程曲折非常,先是起訴材料被退回,告知去往歸屬地立案。后前往歸屬地提交相關材料,收件后又未跟他們回復相關手續。再之后便接到,據說是某法院庭長的電話,其表示,他們所提交的訴訟材料不能立案,也不會立案,不要問為什么,便掛了電話。因提交異議無果,公司名下相關的財產及村委會所有的3畝土地均被評估、法拍用來抵償債務。
重點提示:塍西村民委員會當時2021年元月13日、18日二次立案申訴,都是為了保住江蘇振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蘇錦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資產。然而,2021年3月30日法院還繼續掛網拍賣。根據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進行拍賣”來看,如當事人所訴,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涉及其中,人民法院無權對該宗土地進行拍賣,其拍賣抵債的行為無效。同時,根據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裁定有錯誤,應當依據內部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包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中止錯誤裁定的執行、重新組成合議庭再審等措施,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治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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