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保辜制度是古代刑法中針對人身傷害的一種特殊救濟制度,這一制度從漢代開始,經過各個朝代的演變和發展,最終在清末修律時被廢除。它的含義是,在傷害事件發生后,如果被害人沒有立即死亡,加害人需要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救治。然后,根據被害人的傷勢情況,對加害人進行定罪和處罰。
一、法治文明譽四方,公正執法民心向
根據保辜制度,加害人如果在傷害發生后,能夠及時認罪并主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這一制度還適用于斗毆、盜竊等案件。在斗毆案件中,如果雙方在爭斗中受傷,加害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受害人賠償醫療費用。如果加害人在規定時間內支付了醫療費用,可以減輕其刑事責任;如果未支付,則可能會被判處更重的刑罰。
《洗冤集錄》載:“毆人皮膚腫起曰疻,毆傷曰痏。保辜者,各隨其狀輕重,令毆者以日數保之。限內致死,則坐重辜也。”
宋代保辜制度適用于各類人群,不論他們的社會地位如何。如果受害者在保辜期限內不幸身亡,司法部門會以殺人罪對加害人進行定罪和處罰。不論是普通百姓還是身份尊貴的人,該制度都一視同仁。這些法律條文并非只是停留在紙上,而是實際被應用于社會實踐中。這體現了宋朝對法律的嚴格遵守,以及知法、守法、重法的社會現狀。
在古代的農耕社會,馬和牛等牲畜在生產和運輸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在宋代,保辜制度不僅適用于人身侵害犯罪,也涵蓋了殺害馬、牛等牲畜的犯罪。如果有人故意傷害官府或個人的馬、牛,導致它們受傷,比如流血或骨頭斷裂,那么在接下來的五日內,如果馬或牛不幸死亡,這人就要按照故意殺害官私牛馬的規定接受處罰,刑期為一年半。
二、法理精深憑智解,冤案平反賴申訴
在宋初,如果因家畜或野生動物,如牛、馬、羊等,意外或失控導致人受傷甚至死亡,這屬于“他物”傷人的范疇,保辜期限會按照規定執行。此外,除了手、腳、頭之外,其他器物導致的傷害,如使用器具、瓦片、石頭等非生物物品,或是兵器刃部以外的部分所造成的傷害,也都算作“他物”所致傷。
保辜制度對鑒定真假“他物”傷有詳細規定。要仔細觀察骨頭上呈青暈色和紫黑色傷痕的形狀。凡是被其他器物打傷的,傷痕呈斜長狀或橫長狀。被拳頭打傷的,傷痕呈方圓形。被其他器物或手腳打傷的,皮膚表層受傷但沒有出血的,傷痕呈紫紅血暈色。
《宋刑統·保辜》載:“凡是毆人,皆立辜限。手足毆人,傷與不傷,限十日。若以他物毆傷者,限二十日。”
在宋初,保辜期限內的“他故”是指由于其他原因導致死亡的情況。例如,如果打人行為導致被毆打者頭部受傷,風寒從頭部受傷的位置進入,導致其因感染風寒而死亡,那么打人者會被按照殺人罪來定罪處罰。如果被毆打者不是因為頭部創傷感染風寒而死,而是因與創傷毫無關聯的其他原因致死的,那么打人者會被按照毆打致傷法來定罪處罰。
隨著宋代法醫驗傷技術的進步,這一制度補充了多種他故死亡原因,以便對加害人的罪刑做到清晰認定。在保辜期限內,如果因斗毆致傷的傷痕不明顯,但死者面部有病色,且經過多方探聽得知其生前曾請醫生、巫師救治過,那么可以斷定其是因生病而死,而非因斗毆而死。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定罪為傷害罪而非殺人罪。
當有人因毆打而死亡時,法醫需要仔細檢查傷痕的尺寸和輪廓,以確定其是否因為身體調養不佳而死亡。也需要了解死者的面部顏色和年齡狀況,以避免因其他疾病或年老體衰而自然死亡的誤判。對于那些因手腳骨折而在保辜期限內外死亡的人,也需要進行同樣的檢查。因此,法醫需要仔細分析所有的證據,以確定死因是否與致命傷有關。
三、保辜傳播需求旺,法律普及惠民眾
隨著宋代經濟的繁榮,宋代民事賠償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統治者不僅要對加害人處以相應的刑罰,還要追究加害人及其家屬的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以最大程度地彌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失,緩和社會矛盾。
根據贖銅制度規定,如果某人因為傷害或誣告他人被判有罪,按照法律,其可以通過支付贖銅來贖罪。這些贖銅應該給被傷害或被誣告的人。如果兩個人都犯了罪,或者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發生沖突,那么贖銅就要交給官府。
南宋時期,對于傷害案件,加害人被判處罪刑后,加害人若通過財物抵消罪責,贖金需要賠付給被害人。但是,如果他是正在被羈押的罪犯,贖金則歸官府所有。這個規定是沿襲宋初的,對贖銅入官府還是被害人之家做了明確區分。
宋代民事賠償方面還有一些特殊規定,若有人在毆斗中受傷致死,經過檢驗官員查明死因后,家屬需要購買棺木埋葬死者。如果家屬經濟困難,或者尸體無人認領,那么加害人就需要出錢埋葬。如果加害人也沒有錢,就由耆甲、保正出錢購買棺木,再由官府按價給還耆甲、保正。但是,尸體不能火化。
《宋刑統·保辜》載:“凡是毆人,皆立辜限。手足毆人,傷與不傷,限十日。若以他物毆傷者,限二十日。”
宋朝的法律制定者認為,懲罰的目的不應該僅僅是報復,而應該是幫助人們改過自新。因此,他們非常重視保辜制度。他們相信,通過讓犯罪嫌疑人參與社區服務,可以幫助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愿意為社會做出貢獻。
宋代是一個法律教育普及的時代。不僅在城市,即使在偏遠的鄉村,法律教育也得到了廣泛的傳播。教育和司法官員的參與,使得百姓對法律有了基本的認知。這為保辜制度的推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官方會定期發布公告,將最新的法律信息告知百姓。
他們還利用說唱、戲劇等大眾化的形式,將法律知識傳播到每個角落。這些傳媒手段不僅讓百姓深入了解了保辜制度,還激發了他們參與保辜制度的積極性。
宋代是中國歷史上科技發明最多的時期之一,也是活字印刷技術發明的重要時期。與抄寫書籍和唐代的雕版印刷術相比,活字印刷術具有多個優點,例如一個字可以多次使用、可以重復使用等。因此,其可以在短時間內大規模地進行印刷,提高了印刷的效率和速度。
造紙術的改良也是宋代的重要科技成就之一。宋代的造紙技術采用了石灰漂白和植物膠凝固等手段,提高了紙張的質量,降低了紙張的成本。活字印刷術和造紙術的發明和改良,使得宋人不再陷入手抄之苦,文字也不再受限于金石、絲、帛、木、竹等昂貴和重型的載體,使得社會民眾都能用得起紙張。因此,宋代科技繁榮發展,促進了法律在社會之間的傳播。
結語
保辜制度是宋代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歷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視。這一制度的實施,有效地減少了冤假錯案的發生,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它也促進了社會治安的改善,增強了社會穩定性。同時,它還對后世朝代的法律制度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參考文獻:
《洗冤集錄》
《宋刑統·保辜》
《宋會要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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