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晚,上城警方通報網紅雪梨被舉報吸毒事件:
“近日,我局先后接黃某某(女)、朱某某(女)報警,并結合網上互稱對方吸毒和誹謗的情況,立即開展調查。
經對黃某某舉報吸毒的朱某某、倪某某(女)、吳某某(男)三名當事人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經進一步調查,朱某某等人吸毒系吳某某杜撰后告知黃某某,黃某某聽信后報警,并未經核實即在微博連續發布多條不實信息,引發網絡熱議。我局現已依法對吳某某、黃某某傳喚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從警方通報來看,黃某某輕信吳某某編造的謊言,從而出現了對黃某某“尷尬”的局面。
黃某某正確的做法是先報警處理,等查實后可以曝光。但選擇先曝光、后報警的做法,置自己于被動局面。
但是,黃某某的曝光雖然嚴重失實,但卻不是故意編造,因此不構成誹謗罪,不涉及刑事責任。
在并非故意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情況下,平臺給予永久禁言,處罰有點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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