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隱形人”到“現形記”
一起漏管罪犯的發現
許某某,因犯罪被判處刑期至2023年11月26日止,而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期限則要持續到2025年5月23日。
法律規定,他刑滿釋放后,公安機關應當對其執行剝奪政治權利。2024年2月28日,廈門市海滄區檢察院刑事執行部門的干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了一個異常:負責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轄區派出所,沒有向許某某本人及其居住地基層組織宣布其犯罪事實、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以及執行期間應遵守的規定。經核實,許某某自2023年11月26日刑滿釋放后,其被執行剝奪政治權利一直處于漏管狀態。
2024年3月1日,海滄區檢察院針對這一問題立案開展檢察監督,并向主管單位制發了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督促立即糾正對許某某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漏管的違法行為,并迅速得到落實。
“數字”“技術”雙管齊下
讓監督“看得更深”
這張“補票”,雖遲但到。而這也并非孤例。借此機會,海滄區檢察院以許某某為切口,依托大數據平臺篩查近年所有“剝奪政治權利”在管人員信息。數據模型迅速交叉比對了判決、刑滿釋放人員名單、列管數據,結果顯示:4人未被列入監管,處于漏管狀態。
剝奪政治權利,不只是不能選舉、被選舉那么簡單。它是對嚴重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剝奪其參與國家管理和進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是刑罰體系中重要的附加刑。而現實中,這一刑罰卻常因“流程多、信息碎、責任分散”而淪為“紙面刑罰”。檢察機關在監督中發現,“執行鏈條”中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卻“條塊分割”,容易出現斷點,常常難以及時發現問題。
針對本次篩查出的漏管人員,檢察機關已全部向有關單位發出糾正意見,促使其補齊列管手續,并同步推動建立“剝奪政治權利人員檔案庫”,確保每一項附加刑都“有交代、有著落”。
與此同時,檢察機關還推動相關單位建立聯席機制,打通部門壁壘,實現刑罰交付、監管、解除全流程無縫銜接,讓“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落在實處。
檢察官說法
從“權利限制”到“秩序捍衛”的法治意義
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律監督具有深遠的意義,它不僅是刑罰執行的重要環節,也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剝奪政治權利不應是“紙面刑罰”,許某某這起案件及類案的監督實踐,彰顯了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監督中的擔當。承辦檢察官指出,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的有效執行,既維護刑罰的不可規避性,更筑牢了社會公共事務參與的法治防線。在履行監督職能過程中,檢察機關利用“數字賦能”,有效加強各部門之間溝通協作,堵塞制度和管理上的盲區,提供了剛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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