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在公關】設為“星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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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喜歡看長內容的的姚素馨
來自吃瓜與工作并行的啊嘿噠公關
剛剛,青島市公安局發了一份關于嶗山區“王某駕車逆行辱罵毆打他人”案件的《情況通報》,把事情的前前后后里里外外又盤了一遍,說得很細,依據也都擺了,而且很明顯每一個回答都是沖著網友蛐蛐他們的回應,建議先讀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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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很喜歡看這種東西的。但,公眾能有幾個是我這款的。哪怕是公關行業垂直號的讀者,多少沾邊,我又說了“建議先讀”,也不一定好好看了吧。
對于大多數人來說:
這篇近2000字的《情況通報》,太長;
不僅太長,也不好讀,大量條款、規則,“構成要件”是什么鬼東西;
勉強讀完,也不一定得出什么有效結論、留下什么清晰印象;
萬一留下印象,也有可能是偏幫“女司機”,在“洗”的感覺。
但是,作為藍底白字的官方通報,作為各種懷疑言論滿天飛必須給說法的被動型回應,我覺得這份東西已經算可以了,沒有什么毛病,也沒有什么能具體提出來的改進意見。哪位高人覺得自己出手就完全不一樣的,可以在評論區留言。
憑良心說,整個《情況通報》幾乎就是“貼臉”說的,相當于直接回“79元貴不貴”、“兒子是不是美國籍”這類問題,比平時有些企業的羅圈話公關硬氣很多。
具體拆解下寫法:
01
最緊迫的和定基調的是破除身份問題。
路虎女司機的關鍵詞,加上視頻里的囂張表現,主打一個無法無天為所欲為。
人們的自然關聯肯定是“有權有勢”、“背后的大老虎”,而不是“脾氣好差”、“她老公的日子得多難過啊”。
網絡言論也是這個方向的:
甚至搞得青島的各單位紛紛辟謠:不是我們的人。
在通報里,需要明確說出來,就是個“平民”。我們很多次說,說明情況要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給盡量具體的信息,通報里用的是“嫌疑人系王某(女,38歲,青島市嶗山區王哥莊街道青山村人,曾從事茶葉店經營、個體運輸,目前無固定職業)”,這個結論是“通過走訪調查、詢問證人、視頻研判”得到的,屬于可驗證性證據。
02
事情發生經過,與之前網絡流傳和官方已經通報過的吻合,包括怎么逆行,然后怎么被卡住了,又怎么下車發飆。
不過,在表述上,可以看到一些細節。
為女司機的“趕路”給出了理由:“前往醫院預約就診”,著急去看病算不算人之常情?
另外,描述當時情況沒用之前“沒有讓行”的說法,你都逆行了讓我讓行個P啊,改用“因林某潤車輛與王某車輛間距過近,王某無法并入順向車道”這種看似明確,其實更加沒有傾向性的表達,怎么說呢,對于不開車的同學來說,閱讀難度急速拉升。
03
由于被打的男司機在社媒上多次發聲,說打人的女司機沒有聯系他,也沒道歉,容易產生他是在求援,只能通過自媒體發聲的聯想,所以通報里也在不斷表示:沒不管他,一直都有跟進、溝通。
先是接了報案。
接了之后,也傳喚了壞人。
還讓法醫去做了鑒定。“輕微傷”的鑒定結果男司機也認。
關于打人的女司機的處罰,男司機也認。
男司機也知道,看病已經花了的4000多塊錢,他“有權就本案對其造成的醫療費用、經濟損失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綜合起來就是,沒欺負他。
04
關于10天,1000塊錢,也給了明確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打人是10天、500塊,罵人是500塊。
05
這里一直有個巨大的爭議點,是不是處罰太輕。
通報里其實分了“關進去”和“賠錢”2個部分在做說明。
先說“關進去”部分。
比如,網友熱心建議的尋釁滋事罪。
通報里說,這事兒吧還是“行車糾紛引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尋釁滋事行為的構成要件。
另外,網友還有建議“故意傷害罪”。
這個公告沒說。我去翻了一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罪的判刑范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具體判刑依據刑法規定。
然而,對于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的情況,一般不會判刑,而是對其進行治安管理的處罰。
這個事件,就是“輕微傷”,這不又回到了通報里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者將面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發現沒有,這次事件開出來的10天,500塊,雖然我也覺得有點輕了,都是頂格用了。
06
至于賠錢。被打的男司機說醫藥費有好幾千,網友一看只罰1000塊,也容易炸。
通報也在找補:前面說的都是歸公安管的刑事,民事賠償得另外去找她算賬,公安是管不了啊,我們只能提醒提醒。
另外,違法交通法規那里,還有個罰款200。
賬都是分開的。
07
通報還特別捋了事件線。
時間線
8月28日14時許
被打的男司機報案
8月29日18時許
打人的女司機被傳喚到案、接受調查
8月29日19時許
法醫驗傷,并出具結果
8月29日22時許
開出處罰決定
8月30日凌晨1時許
將打人的女司機送至青島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單看操作過程,其實也算沒耽誤了。跟輿情壓力很大,可能也有關系。
順手一翻,當時的第一份通報是22:30發的。你們自行理解吧。
08
除了說明沒有耽誤,這個時間線也能對應另外一個需要說明的巨大熱點“居家拘留”。
如果你在8月29日18時之前看到她,那是還沒傳喚。在那之后,人肯定出不來。
通報也把這個故事怎么出來的說了一遍:
造謠的那位,也已經進去了。我們現在好奇,造謠的、打人的,誰會先放出來?
09
打人的女司機身上還有“肇事逃逸”,我看通報才明白是針對大巴車給疊上去的。
大巴車不要她賠,大巴車會挨罵嗎?
10
“肇事逃逸、交通違法未查處”也是個鍋。
所以,把3分200塊也又說了一遍。
11
網傳,現場視頻中黑衣男子為公安民警。
不想也不能被代表,只能把這位也拉上做說明,撒都沒有,就是個村民,他的行為只能代表他自己。
12
其實通報最后這段,幾乎都在喊著“我是個辟謠貼”。
辟謠貼有好下場的,少見。
13
由于輿情場上預設了打人女司機的身份和依靠身份干出來的罪大惡極,等到要去說明沒有身份,也沒有那么壞事干絕,就會變成在“洗”,有“傾向性”,“偏幫”。
打人女司機肯定不對。但是,她也只需要為她已經“做過的”不對負責,不應該承擔其他更多。我猜,后面會有很多人認為通報“有替女司機解釋的嫌疑”。
提醒所有公關注意:說出事實,并不會讓別人覺得你只是在說事實,并沒有傾向性。大部分人的站隊思維是流淌在血液里,事實不能脫離站隊存在,一定會問“你想說明什么?”
14
個人覺得,寫得還算沒撒問題,但是對于傳播效果不太樂觀,看的人能有多少買賬?
這種全面正面回應的操作,公關一直想提,又不太敢提。提了,效果不太好說,另外挨一輪罵的可能性倒是挺高。
15
這份通報,指望自傳播肯定指望不上。要改變輿論場的盤面還得附加更多硬推,那種拆條做話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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