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在校大學生偷東西被開除后起訴區政府”一事在網上引發關注,那么事情經過究竟是怎樣呢?
9月4日,有媒體報道,上海,在校大學生偷了價值不到90元的零食后,被民警找上門。雖然學生承認違法事實并支付貨款后,沒有被處罰但被認定為盜竊。得知學校要將其開除后,學生立即翻供稱其只是忘記付款并非盜竊,并據此提起行政復議。無果后,又兩次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與此同時,被學校開除后,學生又將學校告上法庭。學生上述行為很明確,就是想將盜竊變為過失、忘記付款,從而達到不用被開除的目的。那么該學生的目的會得逞么?法院最終卻這樣判。
據了解,男子張某是上海某大學的在校大學生。去年初夏,張某獨自進入某便利店時,因見沒有其他客人,且幾位店員正在忙于清點貨物,先后將10件價值不到90元的零食偷偷放用布袋中,并趁店員不注意偷偷溜走。
三天后便利店老板李某因清點貨物與收入不一致,開始查監控,確認當時只有張某一個人進入便利店且監控清楚記錄是張某所為后,李某立即報警求助。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根據便利店的監控視頻很快就鎖定了系張某。后張某在學校輔導員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在鐵證面前,張某承認了違法事實并將約90元的貨款支付給了報警人李某。
李某見張某還是名在校大學生,且也將錢給了,所以決定給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并同意諒解了張某。據此,雖然公安機關認定張某有盜竊事實,但其同時有以上幾個可以從輕處罰情節,且還是名在校大學生,因此,公安機關決定不對張某作出行政處罰。
可萬萬沒想到的是,但回到學校后的第四天,張某就不承認其是盜竊,而是過失即忘記支付貨款的。并據此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復議。但上級主管部門駁回張某的行政復議。無果后,張某還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公安機關認定其構成盜竊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但也被駁回訴求。
與此同時,學校見張某的品行不端對其作開除處分。事后張某不服并將學校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學校撤銷對其的開除處分,理由是其沒有盜竊事實。學校見張某不僅違法還毫無誠信,就將其開除。行政復議和第一次提起行政訴訟均被駁回訴求后,張某不僅提出上訴,又和學校打起了另一場行政訴訟。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張某有違法事實,且張某是承認后又三次翻供的,所以其想打贏和學校的官司,幾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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