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在天津市寶坻區政府大門東側,寶坻區雙佳科技公司經理李愛民和其妻楊會杰在組織本公司員工聚眾毆打討薪者時,將勸架的我兒子張復生打傷,經醫院診斷,下頜骨正中和左髁狀突粉碎性骨折,左、中、右三面有9顆牙齒折斷脫落,左、右面部嚴重不對稱,張口度小于1.5厘米。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十級殘。
這是一起典型的聚眾致人重傷重殘涉惡案件,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在未查清我兒子頭部的所有傷情都是誰打的情況下,卻定性是打人者之一的薛冰峰故意傷害案,而他無論是在公、檢、法三機關均拒未認罪,就是在上訴時也仍堅稱張復生的傷情無證據證實與其有關。
不僅如此,寶坻區檢察院在其和公安長達150多天的辦案期限內連對受害人的傷情都未進行過一次檢查和鑒定的情況下,僅憑案發當天醫院診斷證明作出的一份“文證檢驗鑒定書”就作出了輕傷的認定。
不僅如此,還有更令人質疑的是,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公然在《起訴書》中弄虛作假,如其記載公安是于10月12日移送審查,該院是于10月14日發送告知書,但對于受害人早在9月14日就已收到的《告知書》,為什么在該份起訴書中沒有記載,這到底是在隱瞞什么?
綜上可見,(一)定性錯誤。本案是一起聚眾涉惡案,而非是一人故意傷害案。(二)遺漏主犯等多人。受害人的多處傷情并未查清是誰所打,但卻僅追一人頂罪。(三)傷情錯誤,該份起訴書定性輕傷,可除了一份文證檢驗鑒定書外,在長達150多天的辦案期內對受害人甚至沒有給做過一次實體傷情檢查和鑒定,實屬是瀆職枉法。
目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已就寶坻區人民檢察院這份導致了長達20年冤假錯案的《起訴書》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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