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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一、增值稅稅收客體有沒有產生,是納稅人有沒有納稅義務的關鍵
根據量能征稅原則,稅收的客體分為財產的獲取、財產的持有、財產的支出。以財產的獲取作為客體的稅種是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財產的持有作為客體的稅種,是包括房產稅在內的各種各樣的財產稅;以財產的支出作為客體的稅種是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稅收客體回答了對什么征稅這個問題。只有客體產生了,國家才享有對納稅人征收稅款的權利,納稅人才負有向國家繳納稅款的義務。
既然增值稅是以財產的支出,來表彰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的。這說明沒有支出,就沒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支出越少,繳納的增值稅就越少;支出越多,繳納的增值稅就越多。
根據這個法理,增值稅實際上的納稅人應該是財產支出方。可是,基于征管效率方面的考慮,稅法規定,與財產支出方相對應的、受領財產的那一方作為納稅人。然后,由該方將這個稅負轉嫁給財產支出方。這也就是為什么人們常說增值稅是間接稅、轉嫁稅的原因。
如果僅是簽訂了買賣合同,那怕買賣合同是成立、有效的,由于增值稅的稅收客體在這個時候還沒有產生。在這個時候,銷售方納稅人并沒有申報、繳納銷項稅額的義務,購進方納稅人也沒有抵扣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買賣合同成立、生效之后,雙方還沒有交付貨物,也沒有支付價款,銷售方納稅人就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進方納稅人,并且申報、繳納了銷項稅額。購進方納稅人也申報、抵扣了相應的進項稅額。這種情況之下,稅款征收環節提前了。假設事后,合同沒有履行,銷售方納稅人是可以沖紅發票的,購進方納稅人是需要進項轉出的。
簽訂的買賣合同成立、有效,銷售方納稅人交付了貨物,但是購進方納稅人沒有支付價款的。這個時候,增值稅的稅收客體還是沒有產生,銷售方納稅人并沒有開具發票的義務,沒有申報、繳納銷項稅額的義務,購進方納稅人自然也沒有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
如果購進方納稅人已經支付的價款,但是銷售方納稅人還沒有交付貨物,這個時候增值稅的稅收客體已經產生,銷售方納稅人負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義務,負有申報、繳納銷項稅額的義務,購進方納稅人享有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
二、判斷交易真實的標準是什么
所謂的交易真實,準確的說法應該是購進方支付價款的行為是真實的。那么,怎么判斷支付價款是不是真實的,或者說支付價款真實的判斷標準是什么呢?
第一點,價款是不是以購進方納稅人的名義支付的。
第二點,在這個支付過程當中,價款的所有權是否已經變動。
第三點,前面簽訂的合同至少成立,價款的變動是不是在履行前面簽訂的合同,即是不是為了購進貨物而支出。
第一點解決了稅收客體的歸屬問題。
這點告訴我們,那個主體才是負稅人,或者說那個體才是進項稅額的抵扣權人。
第二點解決了資金回流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沒有真實交易的,往往會存在資金回流。
為什么會存在資金回流呢?
就是因為不滿足第二個條件,購進方納稅人支付的價款,沒有發生物權變動,然后才會通過銷售方納稅人那邊的私賬,回流到購進方納稅人控制的其他賬戶上。
第三點解決了購進方納稅人打出去的錢的性質問題。
1.購進方納稅人有很多種打款原因。
一般來說,購進方納稅人之所以打一筆錢給銷售方納稅人,理由可以是多種多樣的。購進方納稅人可以是送一筆錢的給銷售方納稅人,也可以是因為購進方納稅人之前欠銷售方納稅人的錢,現在還錢給他……
2.購進方納稅人必須是在履行一份已經成立的買賣合同,但不要求合同有效。也就是說,支出真實(交易真實),強調的是合同成立,不強調合同有沒有生效,即與合法與否沒有必然關系。
為什么合同必須是成立的呢?
合同雙方就意思表示達成合意的,合同成立。這里的合意有兩個意思:
第一個意思,雙方對合同的內容,即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了一致的意見,也就是雙方同意彼此在合同里面享有的權利,負擔的義務。
第二個意思,雙方愿意接受合同的內容的約束,即說話算數,一言既出,駟馬難追。由此可知,合同成立,才意味著雙方愿意接受合同的約束。只有受到合同約束,購進方納稅人才會打款給銷售方納稅人。
至于合同對雙方的約束力有沒有受到法律的承認,有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有沒有法律效力,那就是合同是否有效時考慮的問題了,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時考慮的問題。
舉一個例子。
甲公司知道乙公司在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知道乙公司的行為是一種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行為,或者是一種銷售假冒制售商標的商品的犯罪行為,但依然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從乙公司那里購進假冒偽劣產品用于轉售。
過了一段時間,乙公司生產丶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甲公司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被公安機關查獲了,并且被追究刑事責任了。那么,甲、乙公司之前的申報繳納、抵扣的稅款應該怎么處理呢?
在司法實務當中,稅務局不可能把稅款退還給乙公司的,也不可能要求甲公司進項轉出的。這就典型的解釋了,真實交易強調的是真實,與合法與否沒有必然關系。
當然,合同有效的話,那合同肯定也是成立的。在論證合同是否成立,存在困難的時候,通過論證合同有效,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
3.前面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原因,支出行為是結果,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支出行為是一個物權行為,是一個履行合同的行為。前面的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一個債權行為,是支出行為的原因行為,也就是說前面的合同解釋了為什么會有后面的那個支出行為。
因此,在判斷這個行為是不是支出行為的時候,離不開前面的已經簽訂的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后面的行為是為了履行前面的買賣合同,就可以確定該行為是支出行為。
三、觀點總結
1.財產支出行為才是增值稅的稅收客體,所謂的交易真實,實際上是支出真實。
2.合同是原因,財產支出是結果。在合同已經成立的情況之下,是為履行合同而支出,這是判斷交易真實的最本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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