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化名“球球”的11歲男孩,在其父帶領下,跟著自行車隊一起,在雙向公路上騎行,大家走的是機動車道。
這些騎行者穿著統一的隊服,騎車速度很快,有人碼表時速超過了37公里,有人在后面高喊“慢一點”。
一次轉彎時,球球不慎摔倒,半邊身子倒在對面的機動車道上。
恰在此時,對面一輛汽車經過??蓱z的球球,被這輛車碾壓致死。
這輛車的司機,被球球的父親和眾多騎行者責罵、毆打,甚至被要求跪在球球面前。
此時引發了很大爭議,很多人都表示,如果我是那位司機,也難免躲不開突然倒地的孩子,
前不久,事態再次升級——那位姜姓司機,以“過失殺人”的罪名被批捕,面臨公訴、判罪。
而一般情況下,這類交通事故即使造成生命損失,只要司機沒有重大過錯,就不會涉及刑責。
但也有人認為,11歲就被汽車軋死的孩子,實在太冤;
也許司機不該被判刑,但其父,以及騎行組織者,都有明顯過錯,比如法律規定未滿12歲者不應在公路上騎車,“更該追責判刑的,是孩子的父親,其次是騎行組織者”。
這些是是非非的爭論,令人想到了法律學者羅翔老師的一本書,《法治的細節》。
“每個人都可能成為過失殺人犯”
書中談到,法治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普通人的樸素情感。
“比如人人都不愿意被其他人以強力脅迫、霸凌和傷害,因此古往今來,無論任何文化背景,搶劫、綁架、強奸、行兇毆打乃至故意殺人等,都是不可姑息的重罪。”
然而書中也指出,普通人的樸素情感,經常有著難以調和的矛盾。
其中一個典型,就是“人命關天”和“過失致死”的沖突。
“人命關天”,幾乎是所有法律和倫理,最重要的基礎。
除了反對濫殺無辜的正面意義,在很多常人眼里,往往還隱含著這樣的邏輯:
“任何無辜者,如果死于人為因素,無論如何,都需要‘殺人者’為此付出‘與人命尊嚴相匹配’的代價,非此不足以為死者討個公道?!?/strong>
按照這個理念,在封建王朝時代,即使過失殺人(尤其是地位低下者,因為過失導致地位高者死亡),也可能被判處死刑。
即使不判死刑,過失殺人的刑責,在過去很長時間里,都非常之重,比如漫長的刑期,或者流放到蠻荒之地。
時至今日,依然有不少人,在內心深處,覺得這是天經地義的。
“無論什么原因,動機如何,反正因為你,一個不該死的人死去了。人死不能復生,所以你也應該償命,至少也該‘生不如死’!”
就像球球的父親,一次次拒絕了肇事司機“賠錢,和解”的請求,一心想要將其送上法庭、送進監獄。
對這位父親,羅翔老師在書中通過一些類似案例,表達了理解,但對其做法,則難以茍同。
書中也談到了另一個“和人命關天理念,二水分流、互為制衡的事實”:
人人都可能在毫無惡意的情況下, 淪為“過失殺人犯”。
走在街上不小心撞倒一個人,或者不慎將足球踢在別人身上、將籃球打在別人頭上,而導致對方死亡:這些都是真實存在的事例。
“因為輕微的、通常情況下遠不足以致命的傷害,而導致猝死,這在法醫學界,稱為抑制死。”
再如高空作業的繩子突然斷了,或者飛機失事,一些情況下,根本不存在任何操作過錯。
“通常而言,施工方或者航空公司,要對死者家屬付出高額賠償。他們對這種‘純屬倒霉的’的意外,往往都有事先防范,購買相關的保險?!?/p>
“但在當今社會,如果死者家屬非要找個替罪羊,使之承擔刑責,來‘告慰死者’,就未免過分了?!?/p>
書中建議,每個人都不妨換位思考,比如球球的父親,不妨設想下:
如果我是那位司機,這種情況下,能夠突然剎住車,確保不軋到孩子嗎?
“如果沒有這樣的換位思考,那就意味著,每個心地善良、根本不具備社會危害性的人,都可能因為一時不慎甚至不可抗力,淪為身陷囹圄的‘殺人犯’……”
“其中每個人,都有一定的過錯!”
針對球球之死,網上也有這樣一種說法:
從肇事司機姜某,到孩子之父,以及騎行組織者,人人都有一定的過錯,甚至都該受懲罰。
只不過,有的人認為,球球爸爸的責任比司機更重,該判刑坐牢的他:
“孩子才11歲,法律規定滿12歲才能騎單車上街。身為父親,‘違法’帶孩子參加騎行,他才是害死孩子的罪魁禍首!”
還有的人,把矛頭指向騎行組織者:
“每個參與者的年齡,你難道沒有事先統計嗎?為什么允許11歲的孩子參加騎行?身為組織者,出了事故應該是第一責任人!”
包括那位司機,也有不是之處。
發生事故的公路,雖然已經修好,但并未正式投入使用。
雖然事實上,已經有不少汽車,從這條路經過,官方也沒有干涉;
但司機在此“非機動車道”行駛,畢竟屬于違規。
——上述爭論,雖然被指責的“罪魁禍首”不同,但都有一個共性:
“只要不完全合法,存在某些違規,那么一旦出了事故,此人無論被怎么重判都不冤。”
羅翔在書中,也談到了類似的情形,但他大概并不贊成上述任何人,當做“罪魁禍首”。
“很多輕微的違規違法,幾乎人人都難免,尤其是,這樣的違規,和發生事故,通常沒有必然關聯?!?/p>
比如每個人都曾在馬路左側步行或者騎單車,嚴格說來,這違反了“靠右行”的交通法。
假如父親帶著幼子,逆行走在道路左側,難道孩子意外被車撞了,父親反而要負法律責任?
騎單車,通常而言,是低風險運動。
球球有點胖,爸爸帶他參加騎行,讓孩子運動減肥;
騎行組織者認為11歲的孩子,和12歲沒什么區別,何況每個騎行者都戴好了護具。
而那個肇事司機,和其他眾多司機一樣,可能在這條路上,平安行駛了很多次,從未被干涉。
至于孩子突然在自己面前跌倒,誰也無法事先預見。
何況那個司機,車速并不算快,儀表顯示,每小時52公里——但面對突發情況,依然來不及剎車。
他們所有的人,即使都有過錯,也都沒有超出“人之常情”。
或者說,我們誰都可能多次出現與之類似的過錯。
難道我們人人都是潛在的“壞人”,候補的“罪犯”?豈有此理?!
何不“化復仇,為和解”
針對上述的種種“法治的無解難題”,書中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
將類似以牙還牙、血債血償的“復仇思維”,轉化為往事不可追、未來更重要的“和解思維”。
面臨“故意殺人”罪責的肇事司機,也是個苦命人。
家人患重病,他是全家的經濟支柱,如果講他投入大牢,或許又將是一場“家破人亡”的慘劇。
即使這樣,球球也無法復生 ,其父母依然要面對喪子之痛。
這場慘劇,沒有一個真正的壞人,每個當事人都是普通的不幸者。
彼此之間,何妨多些相互體諒的善意?
包括我輩網上的看客,也無需苛責其中的任何人。
此事尚未塵埃落定,小編期待的最好結果,是司機的“故意殺人罪”不成立,以無罪之人的清白之身,繼續養家過日子;
球球家長,以及所有騎行人員,或許都需要一些心理咨詢、心理干預。
無論如何,但愿每個人都不要留下長久的創傷,再苦再難也要繼續往前走。
對逝者而言,這才是最好的告慰,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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