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小張在小學被同學小王欺負,父親張某直接出馬,在小學校門口,將欺負自家孩子的小王攔住,口頭“教育”了20分鐘,結果被對方家長以“孩子心理有陰影”為由報警,直接將張某行政拘留10天。
張某提起行政訴訟,被法院駁回。甚至還有網友提問:這種情況,應該按照尋釁滋事來判定!怎么會只拘留十天呢?
這種行為,和青島嶗山那位“路虎女”所產生的危害及社會影響,可以說完全不在一個量級上吧!
怎么就會都成所謂的尋釁滋事呢?明明是事出有因好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根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明楷老師在2022年發的一篇關于“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文章中,針對特定對象的追逐、攔截、辱罵,首先應該基于價值判斷,而不是行為判斷。
小學生小張父親,對小學生小王所謂“恐嚇”的行為,是建立在小王對小張在校園里欺負的前提下,并不是毫無根據的行為。同時,從普適的價值觀行為進行判斷,并不具備所謂的社會危害性。
可以想象下,如果小張父親對孩子“被同學欺負”的事實置之不理,這個欺負,最終會演變到什么樣的情況?會不會從“欺負”升格到“霸凌”呢?
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中國法院網
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6/id/6758111.shtml
想要制止惡行,單純依靠道德,是不靠譜,也是不現實的,只有提高作惡的成本,增加對作惡結果的恐懼,才能有效制止惡行的泛濫。
否則,要法律有何用?《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是那些善良的未成年人,而不是心懷惡念的惡人。
有人說:小張父親在“教育”欺負自家孩子的小王同學時,言語中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可能會造成小王心理中存在陰影,對他的成長不利!
在我看來,若是能真有陰影存在,反而對他是件好事!讓他對“惡行”心存畏懼,從而遠離惡行。小張父親,何嘗不是在做一件大大的善事呢?
可是,一個勇于站出來為孩子發聲的父親,卻因此被判處拘留?!
這樣的結果,對于被欺負的孩子而言,又會在心里留下什么樣的陰影?有人考慮過么?
那么,我想問一句——當自家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欺負,家長該怎么辦?是自己為自己出頭?還是等待學校一句輕飄飄的“未達到校園霸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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