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的最后一天,無錫R企業原法人蔣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罪名是因“重復信訪、多次舉報”,構成尋釁滋事罪。
引發爭議的是,行使審判權的竟然是被舉報對象滁州市南譙區法院。
判決書顯示,蔣某因多次投訴、舉報滁州中級法院、南譙區法院及其法官,被指控以信訪向兩級法院施壓涉嫌尋釁滋事。
滁州中院、南譙區法院既是被舉報對象,又是所謂的“受害人”,與該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該案報案的是法官,作證的是法官,審判的是法官,如何保證案件公正審理?
事件發生的背景是,2017年,無錫R投資企業投資安徽眾望科希盟有限公司成為其股東。三年后,眾望科希盟負責人李某違反投資協議:停止提供財務信息;在四川設立全資子公司,轉移25項專利,制造同業競爭;拒絕股份制改造,拒絕上市等。
在多次協商無果后,無錫R企業向法院提起“增資糾紛”和“股東知情權”訴訟。
“增資糾紛”訴訟,最終判決眾望科希盟構成違約;“股東知情權”訴訟,雖然最終判決無錫R企業勝訴,但案件歷時多年未得到執行。
蔣某作為無錫R企業的法人代表,受投資人委托,被迫對滁州兩級法院的違法中止審理、違法撤銷執行案件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了多次投訴舉報。
2024年7月,蔣某被滁州公安部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隨后被檢察院批準逮捕、起訴到南譙區法院。
2024年10月,蔣某依法向安徽省高法院遞交了《管轄異議申請書》,申請將該案件指定到安徽省滁州市以外的法院審理。南譙區法院在《信訪事項辦理結果告知書》回復:“你在向省高院去信中申請將被告人蔣某尋釁滋事案指定安徽省滁州市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轄。現將辦理結果向你告知:你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回避事由,本院將嚴格依法公正處理本案。”
法律界人士指出,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都明確規定,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南譙區法院沒有依據代替安徽省高院回復蔣某管轄申請。
判決書認定蔣某:“在信訪事項辦理期間多次重復走訪、信件、網絡投訴,以訪施壓,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蔣某代理律師表示,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存在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行為。如此判決,南譙區法院如何脫離報復性審判的嫌疑?
目前該案已上訴至滁州中院,滁州中院也是被舉報對象,也是所謂的“受害人”,且看滁州中院如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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