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期辦理的案件涉及“紅通”這個小眾領域的法律問題,郭律師在網上檢索后發現有關“紅通”的內容少之又少,故此將整理的部分材料總結成文,以供大家可能會有的“不時之需”。
一、什么是紅色通緝令?
紅色通緝令,又稱紅色通報,是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的7種國際通報中的一種。國際通報是國際刑警組織為工作需要,請求各成員國協助開展國際偵察,是各國警察進行刑事案件偵查的有力手段,是信息傳遞、收集犯罪情報資料和加強各國警方合作的重要途徑。
嚴格來講,常說的“紅色通緝令”并不準確,其準確表述應為“紅色通報”,英文“Red Notice”,而英文單詞中一般采用“Wanted”作為我們所說的“通緝”?!傲睢笔且环N命令,帶有自上而下的強制性意味,多用于一國內部,比如“公安部向全國發出A級通緝令”。而紅色通報則是各成員國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成員國之間是平等的,各自具有司法主權,紅色通報只是一種協查的通報,所以,用“令”是不妥當的。
此外,紅色通緝令實際上并沒有能夠跨越司法管轄區迫使被紅色通告人員接受引渡或刑事審判的效力,僅僅是一種提示性內容,具體是否有效還要看被紅色通告人員所在地的法律。逮捕和引渡犯罪嫌疑人時因涉及人權和國家司法主權,紅色通報并不具備國內通緝令的強制執行力,它只是作為一個通知的存在。
國際組織沒有凌駕于國家主權之上的強制權,國家間的協商一直是國際刑警的工作原則。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執法合作中,唱主角的是主權國家的執法機構,而不是發出紅色通報的總秘書處。在國際刑警成員國之間的雙邊合作中,不能忽視對等與互惠的原則。如果一個國家的警方對外國的犯罪通報和協作請求置之不理,常常會得到外國警方同等的冷遇。
此外,紅色通緝令一般有兩種:
一種是顯性的,在Interpol網站上可查到的,一般都是所犯罪行較為嚴重的,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作為一個防范公共安全的提示。
另一種是隱性的,作為提示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國/地區來追捕逃犯的通知,不予公開是基于盡快逮捕犯罪者的需要。
二、紅色通緝令的簽發與送達
紅色通緝令的簽發主體是國際刑警組織,但國際刑警組織不會主動簽發紅色通緝令,紅色通緝令在兩種情況下簽發。
- 一是根據各成員國的申請簽發。各成員國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往他國后,需要他國協助將犯罪嫌疑人逮捕歸案時,即可通過國際通緝這種合作形式來要求他國警方予以協助。目前我國發出的紅色通緝令絕大多數針對經濟和職務犯罪,暴力、毒品等犯罪比例較小。
- 二是應國際刑事法院的請求簽發。國際刑事法院對其管轄的案件如有需要也可請求國際形勢法院簽發紅色通緝令。例如,2011年9月9日,國際刑警組織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的請求,簽發了以的利比亞前領導人卡扎菲的紅色通緝令,罪名是屠殺、迫害民主抗議人士和持不同政見者。
紅色通緝令有兩條送達途徑。
- 第一條是由請求國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的電傳系統直接將通緝文件轉送給特定的被請求國和國際刑警組織的總秘書處,必要時再由總秘書處印發其他有關成員國。
- 第二條是由請求國通過國際郵政系統將通緝文件郵寄到國際刑警組織總秘書處,再由總秘書處分發給各有關國家。
以入境美國的紅色通緝對象為例,如果涉及到暴力刑事犯罪,美國的刑警組織聯絡處相關信息是可以查到的,他們一般會聯絡司法部進一步確定是否是紅色通緝的對象,如果是,則會有FBI(聯邦調查局)進行抓捕,抓捕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登記在案,事后可以進行保釋。如果涉及到經濟類犯罪,可以由美國ICE(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進行抓捕。
三、紅色通緝令的發布和解除流程
下圖是紅色通緝令發布的一個基本流程:
撤銷紅色通緝令,實際上就是從國際刑警組織的檔案中刪除相應的數據,做法一般如下:
1.了解紅色通緝令的內容??梢越o國際刑警組織檔案控制委員會(CCF)寫信提出申請了解情況,他們會給一個回執,而且會對這次查詢進行保密。
2.請求國際刑警組織檔案控制委員會(CCF)出示被紅色通緝的原因和證據。國際刑警組織會把這個原因和證據發給被紅色通緝者,此時可以找案發當地律師進行分析判斷。以中國為例,中國公安部B級通緝令是中國公安部應各省級公安機關的請求而發布的緝捕在逃人員的命令,但源頭可能是來自于縣一級公安局,通過縣一級公安局進行逐級上報。
3.與發出紅色通緝令的源頭公安機構進行聯系,交涉。找律師進行解釋,提供相應的證據進行交涉,如果中國公安局能夠撤銷,那么國際刑警組織也會撤銷。
4.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在網站上提供的申訴表格,郵寄證據進行撤銷,理想的情況是拿到不予起訴決定書之類的無罪司法文書。但如果是下列情況,國際刑警組織應當審核后直接撤銷,但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予以證明:
- 在不同國家引發與行為或文化規范相關爭議的問題。例如賣淫或與損害榮譽有關的罪行;
- 與家庭/私人事務有關的罪行。例如通奸、重婚/一夫多妻或同性戀行為;
- 源于違反行政性法律法規或源于私人爭議的罪行,除非犯罪活動旨在促進嚴重犯罪或涉嫌與有組織犯罪有關。例如,交通違法、誹謗或簽發無資金支票(除非簽發支票時存在欺詐或惡意)。
這屬于國際刑警組織《數據處理規則》第83條規定的不得發布紅色通緝令的犯罪。
下圖是撤銷紅色通緝令的處理流程:
*本文為郭律師團隊原創總結
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實務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院長、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十佳律師、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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