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保障法》第22條規定,對退役的軍士,國家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并明確,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
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退役軍人安置條例》第25條明確,軍士和義務兵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軍士服現役滿12年的;(二)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的;(三)服現役期間個人榮獲三等戰功、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四)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一級表彰的;(五)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六)是烈士子女的。符合逐月領取退役金條件的軍士,本人自愿放棄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選擇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軍士,本人自愿放棄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選擇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這和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有了明確的變化,征求意見稿中關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表述是“軍士和義務兵退出現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把“可以”兩個字刪除,其意味深遠,這表明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已經具有法律強制性。
“安置條例”第26條規定,對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主要采取賦分選崗的辦法安排到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擇優招錄到基層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
第27條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基層政權建設要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錄用計劃,綜合考慮服現役表現等因素,按照本條例第26條的規定擇優招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招錄崗位可以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28條規定,根據安置工作需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專項崗位,按照規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
以上三條內容也與“征求意見稿”有明顯的變化,一方面,明確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可以安排公務員崗位;另一方面,將安排公務員崗位的方式進一步明確為“擇優招錄”。也就是說,退役士兵進入公務員隊伍一定要經過“選拔考試”的,這顯然與當前的公務員招錄方式一致。另外,對于擇優招錄公務員的退役士兵的學歷要求,“條例”中刪除了“全日制”的要求,也就是說只要是“本科以上學歷”均有機會參加“擇優招錄”。
可見,當兵滿12年的軍士在退伍后,確實享受到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并具備法律強制性。這一政策的實施,旨在保障長期服役的士兵在退役后的生活與工作穩定,同時也是對他們為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所做貢獻的一種認可與回報。
在具體操作上,退役軍士的工作安排通常由當地的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并根據服役情況、專業技能、個人意愿以及地方的就業需求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和安排。分配的工作崗位以事業單位、國企為主,這些工作崗位不僅能夠提供穩定的收入,還能為退役士兵提供一個良好的職業發展平臺。
對于兵齡12年以上的軍士,除安排工作進入事業單位、國企外,同樣可以參加行政單位、軍隊文職人員崗位、國防教育機構崗位的招錄,這已經具備明確的法律支撐。而且,目前已經有這樣的例子,一些有學歷、有能力的軍士已經進入公務員、軍隊文職隊伍。
實際上,這樣的規定主要是源于目前士兵隊伍的知識結構、綜合素質在發生明顯的變化,大學生軍士已經逐步成為軍士群體的主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國家為退役士兵提供了一定的工作分配待遇,但并非所有士兵都能直接獲得理想的工作崗位。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要考慮地方經濟發展狀況、就業市場情況等因素。因此,對于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而言,除了依賴國家的分配政策外,還應積極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增強自身的競爭力。
此外,對于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士兵,國家通常會給予優先安排工作的待遇,這體現了國家對這些士兵特殊貢獻的認可與尊重。
國家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一個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過程。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相信未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將會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這不僅有助于保障退役士兵的權益和利益,還能進一步激發廣大青年參軍報國的熱情和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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