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簡 介
胡某與一家公司的勞動合同于3個月前終止。最近,他持公司出具的5年來的加班工資欠條向公司討薪。公司表示欠條中有很多是5年前的,已經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即使胡某申請仲裁,也不會得到支持。
仲 裁 結 果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案 件 分 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也就是說,仲裁時效分為普通時效和特別時效,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適用特別仲裁時效,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都屬于在時效內。
本案中,胡某被拖欠的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應當適用特別仲裁時效。他在3個月前才從公司離職,他所索要的加班工資雖包含了5年前的拖欠款,但現在申請仲裁并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值得一提的是,除申請仲裁外,胡某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因此,胡某持欠條在離職后一年內起訴,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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