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8月,被告李某某到原告永城某醫院工作,擔任住院醫師。2019年8月,雙方簽訂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協議書,約定:李某某在河南省某醫院開展為期3年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結束并取得規培合格證后,李某某需返回永城某醫院工作滿10年。否則,李某某應全部退回醫院為其規培提供的所有費用,并向醫院繳納上述費用2-3倍的違約金。2022年8月,李某某規培期結束。之后,未再向該醫院提供勞動。規培期間,原告向被告發放工資14.57萬元(含績效),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4.14萬元。2023年3月25日,李某某向原告提出辭職,并另案起訴,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及協助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2023年7月,因李某某未履行協議,原告停發工資等相關費用并提出仲裁申請。在此期間(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原告向被告發放工資3.92萬元(含績效),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納部分)1.33萬元。后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予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永城某醫院規培期間的工資(含績效)7.69萬余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違約金4萬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于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支付的工資(含績效)3.92萬余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永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任麗認為,為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用人單位與專業人才、關鍵崗位勞動者訂立服務期協議時,應當依法依規對服務期限、違約金等進行明確約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勞動者可請求仲裁或法院酌情減少,法院依公平原則,綜合特殊待遇數額、已履行服務期比例、實際損失及勞動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裁量。擇業自由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同時也要明白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邊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勞動法律法規,切忌隨意失信、任性毀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來源:商丘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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