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紅星新聞報道,2020年8月17日,興安盟46歲的教師郝某某,被郭某某持菜刀砍了4刀,與郭某某通行的還有一個王某某,這位王某某上前將菜刀奪下,行兇者跑離了現場。
郝某某向同方向趕去,兩人在50余米開外再次相遇。雙方發生沖突后,郝某某持磚頭將行兇者打傷,后者在醫院治療20余天后死亡。
公訴機關則認為,郭某某的刀被奪下后離開現場,傷害郝某某的意圖實質已經結束。郝某某與郭某某再次相遇屬于互毆,郝某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郝某某被一審判刑10年。
從上面的描述來看,行兇者手里沒有了兇器,又脫離了現場,似乎不能認定郝某某屬于正當防衛,可是否就能認定兩人屬于互毆?
也就是說,這類事件,是否除了正當防衛,就是互毆?
我記得1993年,有一個盤腸大戰歹徒的鋼鐵戰士徐洪剛。當時徐洪剛回家探親返回部隊,在大巴車上遇到四名歹徒搶劫,徐洪剛挺身而出勇斗歹徒,身中14刀,腸子外露50厘米。
歹徒逃跑,徐洪剛把腸子扎在腰帶里面,追出車外50米后,暈倒了。當然,歹徒最后被抓獲了。
徐洪剛的事跡傳遍全國,他獲得“見義勇為英雄戰士”等多個光榮稱號。他從軍30多年,最后定格在大校軍銜,如今已經退休了。
鋼鐵戰士徐洪剛
我突然有了一個膽大妄為極其荒謬的假定:假如徐洪剛追出50米遠,歹徒又已經扔了刀子,這個鋼鐵戰士仍有余勇,抄起磚頭將一名歹徒腦袋開瓢,歹徒當場嗝屁潮涼,能認定為互毆嗎?
只有歹徒,他才會歡迎這種認定;只有縱容行兇的社會,才會認可這種認定。
問題來了,面對傷害自己然后逃離的歹徒,追上去,此時試圖抓住他、控制他、制服他,算不算勇斗歹徒?
本案沒有描述為受害者追上去,而是50米外再次與兇手相遇,因為受傷之后他也許要趕著去醫院,也許是想找人幫忙,總之冤家路窄又碰面了。然后兇手被反殺了。
不管怎樣,公民在自身受到嚴重傷害的時候,有沒有權利去抓壞蛋,至少抄磚頭?
我覺得教師郝某某的案件,應該考慮這個問題,他被砍了四刀,僅僅五十米外,他有沒有權力把兇手揪住?如果沒有,那么他就只有靜候,連像個老虎一樣跳瑯大闞也不行,因為萬一把兇手這個黔之驢嚇死了,不是要負法律責任?
電儀《第二十條》,公交車司機把壞蛋開了瓢,檢察官一幀一幀地給他放視頻,從哪里開始,你就是互毆了。本案中也是如此,僅僅五十米外,到底是為了抓壞蛋,是為了給自己要說法,還是互毆?如何來認定?
第二個問題:教師郝某某在追上兇手之后,兇手此時對他到底有沒有人身威脅?
興安中院說兇手此時已經沒了兇器,他的犯罪行為已經終止了。我說恐怕要詳細調查一下,誰說手里有兇器才能行兇?那魯提轄的拳頭不是最牛的武器?古龍的《七種武器》里就有拳頭嘛,卡脖子一樣能掐死。
要知道老郝這個文弱書生教師,已經身中四刀,他在五十米外再次遇到兇手,報道中說得很清楚,“兩人再起沖突”,可見不是老郝拿著磚頭就打,而是沖突中抄了磚頭。此時全身是血的老郝,除了手里有個磚頭,還能倚仗什么?
前幾天剛發生的,蘇州有人持刀行兇,碎花裙女孩劉楊拿著一把雨傘,猛擊歹徒,接著附近鹵味店的員工焦元師、劉強看到后,抄起大勺過來廝打,碎花裙女孩和兩個大勺哥,都認定為見義勇為。
碎花裙女孩和大勺哥
又一個膽大妄為極其荒謬的假定:假如兇手把刀扔了,這三位追出五十米,大勺哥一勺子扇在兇手后腦勺上,碎花裙女孩以傘當槍,一個突刺,然后,再沒有然后了。完了,這三位的行為還是不是見義勇為?會不會被認定為互毆?
有了這兩個問題,那么第三個問題來了:郝某某案件,為什么前面是持刀傷人案,然后后半部分突然成了互毆案件?
這是案件的最大疑點:前后的邏輯關系根本就是不通的!
《水滸傳》楊志把牛二一刀給抹了脖子,斷案人員定義為互毆,楊志成了賊配軍。這還是網開一面,考慮到了牛二前面有惡霸行為,沒讓楊志償命。但是宋代法律荒唐,只能偷偷摸摸輕判,不能光明正大匡扶正義。所以楊六郎的后代楊志,本來很有事業心的楊志,就這樣對社會徹底斷了念想。
千年以后的邏輯是這樣的:公民生命受到傷害,他有權利自衛,有權利反抗,有權利上前討公道。當然小心防衛過當,防衛過當要負法律責任。
可是忽視前面的傷害事實,直接把后面的行為變成互毆,如此割裂前后,豈不讓人疑惑?即使郝老師要負刑責,十年刑期是否適當?
此案一定有更多細節,我們外人講點邏輯常識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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