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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遺囑的形式合法性是裁判的關鍵。北京大興區一起案件中,父母生前立打印遺囑指定兩套拆遷安置房由兒子繼承,但因遺囑未按規定每頁簽名,被法院認定無效。最終法院按照法定繼承規則,結合繼承人協商結果對房屋權利進行了分割。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磊
被告:趙秀(王磊母親)、王芳(王磊大姐)、王麗(王磊二姐)、王浩(王磊侄子,代位繼承人)、王萌(王磊侄女,代位繼承人)
(二)爭議焦點
王建國、趙秀 2017 年所立打印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兩套拆遷安置房的權利應如何分配?
(三)事件經過
王建國與趙秀系夫妻,育有王芳、王麗、王軍(已故)、王磊四名子女。王軍生前育有王浩、王萌。2015 年,因北京新機場建設,二人位于榆垡鎮的老宅拆遷,通過簽訂《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購得一號房屋(88.6㎡)和二號房屋(111.52㎡),房款分別為 38.8 萬元和 50.9 萬元。2017 年 2 月,王建國、趙秀立打印遺囑載明 “兩套房屋及存款由王磊繼承”,遺囑共兩頁,僅第二頁有夫妻二人及見證人簽名捺印。2018 年 6 月,王建國去世。
王磊起訴要求確認遺囑有效,判令兩套房屋權利由其與母親趙秀共同享有。趙秀、王浩同意原告訴求;王芳、王麗提出 “補償 10 萬元則放棄繼承”;王萌未到庭應訴。
二、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核心認定
法院認定遺囑無效的關鍵依據:
打印遺囑形式要件缺失:根據《民法典》規定,打印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遺囑僅第二頁有簽名,第一頁未簽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認定無效。
當事人對遺囑內容的認可不補正形式瑕疵:雖趙秀、王芳等認可遺囑系父母真實意愿,但法律對遺囑形式有強制性規定,形式違法即喪失效力,不因當事人追認而有效。
(二)法定繼承的處理邏輯
法院分割遺產的裁判要點:
夫妻共同財產的先行析出:兩套房屋系王建國與趙秀婚姻存續期間所得拆遷安置房,屬夫妻共同財產,其中 50% 份額屬于王建國的遺產,其余 50% 歸趙秀個人所有。
代位繼承與贍養義務的考量:王軍先于王建國去世,其子女王浩、王萌依法代位繼承王軍應得份額。因王磊對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法院酌情確定其繼承份額多于其他繼承人。
繼承人協商結果的尊重:王芳、王麗與王磊達成協議,約定 “各獲 10 萬元補償后放棄繼承”,該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確認。
(三)房屋權利分配的實際考量
法院對安置房處理的特殊規則:
未辦證房屋的權利歸屬:兩套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法院僅對《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進行分割,明確 “房屋權利由王磊、趙秀共同享有”,待具備辦證條件時其他繼承人有協助義務。
未到庭繼承人的權益保障:王萌未到庭應訴,法院為保障其代位繼承權,酌情判決王磊向其支付 6 萬元折價款,對應其應繼承的房屋份額(少于總份額的 1/20)。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的權利由王磊、趙秀共同享有,具備辦證條件時,王芳、王麗、王浩、王萌有協助辦理產權登記的義務;
王磊于判決生效后 90 日內給付王芳、王麗各 10 萬元,給付王萌 6 萬元,共計 26 萬元;
駁回王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打印遺囑的形式規范
嚴格遵守法定要件:打印遺囑需確保 “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三項要素齊全,缺一不可。本案因第一頁未簽名導致遺囑無效,提醒公眾注重形式細節。
見證人的資格審查:見證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選擇鄰居、同事等無親屬關系人員作為見證人,可增強遺囑效力。
(二)法定繼承中的權益平衡
贍養義務影響繼承份額:對被繼承人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在法定繼承中主張多分遺產,法院會結合日常照料、醫療支出等證據綜合判定。
代位繼承的權利保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其他繼承人不得擅自剝奪。即使繼承人未到庭,法院也會為其保留必要份額。
(三)拆遷安置房繼承的注意事項
區分房屋性質與權利狀態:拆遷安置房未辦證前,繼承的是《安置房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需在判決中明確 “具備辦證條件時的協助義務”,避免后續過戶障礙。
協商優先減少糾紛:繼承人可通過書面協議約定補償金額、權利歸屬等內容,法院對合法的協商結果予以尊重,既能減少訴訟成本,也利于家庭關系和諧。
本案判決凸顯了遺囑形式合法性的重要性,也為拆遷安置房繼承糾紛提供了裁判思路。公眾在訂立遺囑時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必要時可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確保遺產分配意愿得以實現。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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