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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財產贈與糾紛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需經雙方同意。北京大興區一起案件中,妻子以丈夫擅自贈與夫妻共有的房屋為由,起訴要求確認贈與合同中自己 50% 份額部分無效并辦理過戶,法院經審理認定贈與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最終駁回妻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蘭
被告:陳明(周蘭與陳強之子)
(二)爭議焦點
陳強與陳明簽訂的《贈與合同》中涉及周蘭 50% 房屋份額的部分是否無效?
陳明是否應協助周蘭辦理房屋 50% 份額的過戶手續?
(三)事件經過
周蘭與陳強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陳明、一女陳紅。2002 年 4 月,陳強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二號房屋(大興區),房款 12.6 萬余元,房屋登記在陳強名下。2018 年 5 月 22 日,陳強與陳明簽訂《贈與合同》,將二號房屋無償贈與陳明,并辦理了過戶手續,房屋現登記在陳明名下。2023 年 5 月,陳強去世。
周蘭主張二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享有 50% 份額,陳強未經其同意擅自贈與,該部分贈與無效,故起訴要求確認合同中對應自己份額的部分無效,并判令陳明協助辦理 50% 份額的過戶手續。
陳明辯稱,父母購房時自己出資 6 萬元,父母曾承諾房屋歸其所有,2018 年贈與系履行承諾。辦理過戶時周蘭及作證鄰居全程在場,周蘭在相關材料上簽字捺印,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且過戶產生的土地收益款、稅費等均由其支付。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產權性質與贈與效力的核心認定
法院認定贈與有效的關鍵依據: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舉證成立:陳明提交的證據顯示,2001 年購房時其向陳強匯款 6 萬元用于房款,鄰居書面證言證實周蘭夫妻曾表示 “誰出資房屋歸誰”,女兒陳紅明確表示無力出資且不主張房產。2018 年辦理贈與過戶時,周蘭及鄰居紀某、任某全程在場,周蘭在贈與說明材料上簽名捺印,結合現場錄像中周蘭的精神狀態,足以證明贈與系夫妻共同意愿。
原告主張缺乏證據支撐:周蘭稱 “被哄騙辦理過戶” 但未提供證據,且房屋原產權證早已辦理,其關于 “以為是辦房本” 的說法與事實不符。鄰居胡某雖后期改口,但前期證言有周蘭夫妻簽字確認,前后陳述矛盾,法院對其后期證言不予采信。
(二)贈與合同履行的證據審查
法院對證據鏈的審查要點:
出資與贈與的關聯性:銀行匯款憑證明確載明陳明 2001 年匯款 6 萬元用途為 “房款”,與購房時間、金額能夠對應,佐證了 “出資換產權” 的口頭約定存在合理性。
過戶過程的真實性:陳明提交的土地收益款繳費單、稅費發票、房本工本費憑證等,證明其實際履行了贈與過戶的相關義務,不動產登記部門的過戶檔案材料亦顯示手續齊全、程序合法。
(三)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法律適用
法院關于共同財產處分的裁判邏輯:
表見代理的推定成立:房屋原登記在陳強一人名下,過戶時周蘭在場且未提出異議,登記部門基于產權登記狀況辦理手續,陳明有理由相信贈與行為獲得夫妻雙方同意。
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周蘭在贈與現場簽字捺印的行為,構成對贈與行為的追認,事后以 “不識字、被欺騙” 為由反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周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注意要點
明確意思表示需留存證據: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形成書面協議并注明雙方意見,必要時可邀請無利害關系人見證。本案中鄰居證言及現場簽字成為認定共同意愿的關鍵證據。
登記與實際權利的一致性:房屋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時需雙方共同到場辦理手續,避免因登記狀態與實際權利不符引發糾紛。
(二)家庭贈與的風險防范
口頭約定需轉化為書面形式:家庭成員間的 “出資換產權” 等約定,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注明出資數額、贈與條件等內容,避免日后產生爭議時舉證困難。
過戶過程要全程留痕:辦理贈與過戶時,應保留現場照片、錄像、參與人員證言等證據,完整記錄過程,尤其對于老年人或文化程度不高的當事人,需確保其理解行為性質并自愿參與。
(三)訴訟中的證據準備
注重證據的關聯性與時效性:提交證據應圍繞爭議焦點,形成完整證據鏈。本案中陳明提交的匯款憑證、鄰居證言、現場錄像等證據相互印證,最終獲得法院采信。
避免證言前后矛盾:證人證言需保持穩定,當事人應確保證人了解案件事實并如實陳述,避免因證言反復影響證據效力。
本案判決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證據鏈完整性的尊重,提醒公眾在家庭財產處分中應注重書面約定和證據留存,避免因口頭承諾模糊、證據不足導致權益受損。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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